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钼酸项目报批前公示
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钼酸项目报批前公示
“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
建设内容:项 (略) 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利用原洛阳 (略) 闲置厂区5150.07m2,对厂区内的厂房进行改造,建设本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为1个生产车间、1个仓库、1个化验室和2栋办公楼,在生产车间内建设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安装生产设备及辅助配套设施、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回收利用 (略) 钼酸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氨浸渣2000t/a,产生钼酸290.8539t/a,其中钼的收率可达90%以上,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环保措施:投料废气经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和氨分别经吸收塔吸收后由各自的排气筒排放;氨水储罐和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由各自的水封装置处理后少量散失。项目由离子交换树脂排出的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吸收塔及水封装置更换和补充的废水均直接进入一套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废水收集池-调节罐-过滤-蒸发设施),处理后冷凝水回用于生产,浓水循环出盐;各类清洗废水、初期雨水(预处理)等废水直接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风机、泵和压滤机等,经减震和隔声措施后可使厂界达标排放。项目设一个固废暂存区、一个危废间、一个滤渣暂存区,各类固废均可得到合理处理处置。
环评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在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环保可行。现根据国家法规及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本工程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洛 (略) ,张总*
评价单位:河南 (略) ,0379-*
3、公众意见表获取及提交方式和途径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与意见。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_*.html;您可通过第四条提供的链接下载公众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将公众意见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链接:http://**_eQ提取码:2023
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7月31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洛 (略) 金属钼酸项目
建设内容:项 (略) 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利用原洛阳 (略) 闲置厂区5150.07m2,对厂区内的厂房进行改造,建设本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为1个生产车间、1个仓库、1个化验室和2栋办公楼,在生产车间内建设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安装生产设备及辅助配套设施、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回收利用 (略) 钼酸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氨浸渣2000t/a,产生钼酸290.8539t/a,其中钼的收率可达90%以上,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环保措施:投料废气经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和氨分别经吸收塔吸收后由各自的排气筒排放;氨水储罐和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由各自的水封装置处理后少量散失。项目由离子交换树脂排出的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吸收塔及水封装置更换和补充的废水均直接进入一套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废水收集池-调节罐-过滤-蒸发设施),处理后冷凝水回用于生产,浓水循环出盐;各类清洗废水、初期雨水(预处理)等废水直接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风机、泵和压滤机等,经减震和隔声措施后可使厂界达标排放。项目设一个固废暂存区、一个危废间、一个滤渣暂存区,各类固废均可得到合理处理处置。
环评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在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环保可行。现根据国家法规及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本工程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洛 (略) ,张总*
评价单位:河南 (略) ,0379-*
3、公众意见表获取及提交方式和途径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与意见。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_*.html;您可通过第四条提供的链接下载公众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将公众意见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链接:http://**_eQ提取码:2023
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7月31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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