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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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专家从业管理, (略) 实际,制定《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略) (略) 政基础设施

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场内行为,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和诚信评价机制,督促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以及业主代表评委(以下统称“专家”),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场内参加评标活动(以下统称“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记录和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开展评标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自觉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熟悉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熟练使用电子化评标系统,能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推送制度》建立处理和抄送制度。

第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 (略) 纪委监委进行推送。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良行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后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推送的不良行为情形进行查证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调取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共同研判解决。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级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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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_*.html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专家从业管理, (略) 实际,制定《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略) (略) 政基础设施

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场内行为,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和诚信评价机制,督促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以及业主代表评委(以下统称“专家”),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场内参加评标活动(以下统称“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记录和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开展评标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自觉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熟悉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熟练使用电子化评标系统,能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推送制度》建立处理和抄送制度。

第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 (略) 纪委监委进行推送。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良行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后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推送的不良行为情形进行查证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调取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共同研判解决。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级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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