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泽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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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泽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变电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地泽路东侧57号地块内 输电线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大兴区亦庄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为变电站警卫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2.声环境保护措施变电站声环境保护措施:设置单独主变间,建筑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主变基础垫衬减振材料。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蓄电池、变压器事故油。变电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置。变电站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均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变电站厂区设有事故油池,事故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4.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变电站采用全户内形式建设,变电站内电气设备采取集中布置方式,在设计中按有关规程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过电压、电磁感应场强水平的措施,如保证导体和电气设备之间的电气安全距离,选用具有低辐射、抗干扰能力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选用带屏蔽层的电缆、屏蔽层接地等,将可以有效的降低电磁环境影响。电缆线路选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通过以上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变电站、电缆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关标准控制限值的要求。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事故隐患主要是变压器油外泄。变电站内设置事故油池。变电站在事故状态下,会有部分变压器油外漏,进入事故油池内,然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樊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变电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地泽路东侧57号地块内 输电线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大兴区亦庄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为变电站警卫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2.声环境保护措施变电站声环境保护措施:设置单独主变间,建筑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主变基础垫衬减振材料。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蓄电池、变压器事故油。变电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置。变电站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均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变电站厂区设有事故油池,事故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4.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变电站采用全户内形式建设,变电站内电气设备采取集中布置方式,在设计中按有关规程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过电压、电磁感应场强水平的措施,如保证导体和电气设备之间的电气安全距离,选用具有低辐射、抗干扰能力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选用带屏蔽层的电缆、屏蔽层接地等,将可以有效的降低电磁环境影响。电缆线路选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通过以上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变电站、电缆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关标准控制限值的要求。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事故隐患主要是变压器油外泄。变电站内设置事故油池。变电站在事故状态下,会有部分变压器油外漏,进入事故油池内,然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樊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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