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厨余餐厨处理工程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市平谷区厨余餐厨处理工程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西南、 (略) 平谷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内
公示时间:2023-07-19
受理时间:2023-06-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大气环境: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恶臭污染物、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拟建项目卸料间、预处理车间、预处理设备、脱水车间、出渣间等所有产生臭气的厂房均进行封闭设置,布置收风口收集恶臭气体,拟建项目发电机组燃烧废气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沼气发电机组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满足《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6-2013)表1中“沼气等其他气体”为燃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地表水环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区生活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终入马坊镇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包括设备冲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餐厨厨余垃圾消化剩余物脱水上清液(沼液)、沼气净化系统废水、洗车废水等,污水处理站采用“均质调节+气浮+两级硝化/反硝化(A/O)+超滤(UF)”的组合工艺,生产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达到马坊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终入马坊镇污水处理厂。三、地下水环境:正常情况下废污水收集、处理、输送过程中的所有设施均采用防渗措施,对地下水影响较小,非况下地下水石油类和氨氮符合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四、噪声环境:拟建项目运行后,对项目区厂界噪声贡献值为35dB(A)~45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郭帅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环 (略)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西南、 (略) 平谷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内
公示时间:2023-07-19
受理时间:2023-06-2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大气环境: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恶臭污染物、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拟建项目卸料间、预处理车间、预处理设备、脱水车间、出渣间等所有产生臭气的厂房均进行封闭设置,布置收风口收集恶臭气体,拟建项目发电机组燃烧废气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沼气发电机组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满足《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6-2013)表1中“沼气等其他气体”为燃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地表水环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区生活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终入马坊镇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包括设备冲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餐厨厨余垃圾消化剩余物脱水上清液(沼液)、沼气净化系统废水、洗车废水等,污水处理站采用“均质调节+气浮+两级硝化/反硝化(A/O)+超滤(UF)”的组合工艺,生产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达到马坊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终入马坊镇污水处理厂。三、地下水环境:正常情况下废污水收集、处理、输送过程中的所有设施均采用防渗措施,对地下水影响较小,非况下地下水石油类和氨氮符合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四、噪声环境:拟建项目运行后,对项目区厂界噪声贡献值为35dB(A)~45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郭帅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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