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实验大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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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实验大楼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01 文章来源:陵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实验大楼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和环境资源审批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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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实验大楼项目
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
(略) 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双拥路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
海南依 (略)
新建一栋3层的实验大楼,总建筑面积为 594㎡,配套建设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及实验室内部的装饰工程等。项目主要进行的实验为猪瘟免疫抗体检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免疫抗体检测、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口蹄疫抗原检测、布氏杆菌病抗体检测、牛结核病皮内试验、禽流感免疫抗体检测、鸡新城疫免疫抗体检测、非洲猪瘟 PCR 检测等。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保角度考虑,建设项目在选定地址内实施是可行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三十一条科技服务业”“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范畴,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产业,本项 (略) 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本项目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划》(GB 50447-2008)、《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GB14925-2010)、《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通用要求》(GB/T35823-201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范、条例的要求。同时,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建议本项目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1015kg/a。
建设单位做好外排污染物的治理,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时处理。落实这些措施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因为其建设而受到大的影响。
(1)大气环境: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2)声环境:项目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本项目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本评价认为在科学管理和完善的预防应急措施处置机制保障下,本项目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范围。事故的影响是短暂的,在事故妥善处理后,周围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原状水平。
发布时间:2023-08-01 文章来源:陵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陵水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疫控中心实验大楼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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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依 (略)
新建一栋3层的实验大楼,总建筑面积为 594㎡,配套建设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及实验室内部的装饰工程等。项目主要进行的实验为猪瘟免疫抗体检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免疫抗体检测、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口蹄疫抗原检测、布氏杆菌病抗体检测、牛结核病皮内试验、禽流感免疫抗体检测、鸡新城疫免疫抗体检测、非洲猪瘟 PCR 检测等。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保角度考虑,建设项目在选定地址内实施是可行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三十一条科技服务业”“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范畴,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产业,本项 (略) 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本项目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划》(GB 50447-2008)、《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GB14925-2010)、《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通用要求》(GB/T35823-201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范、条例的要求。同时,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建议本项目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1015kg/a。
建设单位做好外排污染物的治理,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时处理。落实这些措施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因为其建设而受到大的影响。
(1)大气环境: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2)声环境:项目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本项目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本评价认为在科学管理和完善的预防应急措施处置机制保障下,本项目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范围。事故的影响是短暂的,在事故妥善处理后,周围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原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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