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祥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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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祥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知春路118号A座1、2层商业部分
公示时间:2023-08-03
受理时间:2023-07-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所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无燃煤、燃油设施,不设置煎药设施。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主要污染物包括NH3、H2S和臭气浓度。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地上一体化结构,封闭式运行,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约为15m。(2)水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与生活污水组成的综合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二级生化+次氯酸钠消毒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清河再生水厂。(3)声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风机、水泵、诊疗设备等,噪声源强在60~80dB(A)之间。针对声源的特性,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将噪声源远离边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本项目设置专用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周边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周边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放置于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置,其他危险废物(污泥)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并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医院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庄严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知春路118号A座1、2层商业部分
公示时间:2023-08-03
受理时间:2023-07-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所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无燃煤、燃油设施,不设置煎药设施。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主要污染物包括NH3、H2S和臭气浓度。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地上一体化结构,封闭式运行,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约为15m。(2)水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与生活污水组成的综合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二级生化+次氯酸钠消毒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清河再生水厂。(3)声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风机、水泵、诊疗设备等,噪声源强在60~80dB(A)之间。针对声源的特性,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将噪声源远离边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本项目设置专用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周边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周边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放置于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置,其他危险废物(污泥)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并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医院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庄严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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