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L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汕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77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用地247.95亩,新建羟*基纤维素装置、气相法*基纤维素装置、液相法*基纤维素装置,配套相关辅助装置和设施,形成10000吨/年羟*基纤维素醚产品、20000吨/年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5000吨/年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副产氯化钠25000吨/年、硝酸钠4500吨/年、二*醚1500吨/年。项目总投资约*.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025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棉浆粕和木浆粕粉碎产生的粉尘以及料仓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羟*基纤维素醚生产线建设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回收醚化釜置换废气、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车间液相回收系统以及溶剂配制、中和、分离、洗涤、交联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水洗+除沫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水洗塔”处理后再次加热循环利用;粉碎、料仓、混同、包装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I回收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I的不凝气和醚化釜置换废气经“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水洗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粉碎、混同、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脱溶釜废气经两级冷凝处理,两级冷凝不凝气、醚化釜置换废气、离心废气、溶剂蒸馏釜不凝气经“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粉碎、混同、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中MVR蒸发冷凝不凝气、单效蒸发冷凝不凝气、蒸汽烘干废气以及储泥池、压滤机废气等收集后经“生物滤池+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氯化钠、硝酸钠副产品干燥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设置水吸收塔处理环氧*烷储罐、计量槽泄压废气,环氧*烷储罐、计量槽泄压废气通过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的“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叔*醇、异*醇、*酮、*二醛等储罐废气通过羟*基纤维素生产线的“两级水洗+除沫器+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正庚烷储罐废气通过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的“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沼气经脱水脱硫处理后用于燃气锅炉燃料使用,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实验室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 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建设氯化钠废水盐回收单元、硝酸钠废水盐回收单元,分别采用“膜分离+树脂分离+MVR蒸发+干燥”处理工艺,对高盐废水进行预处理。车间低盐工艺废水、高盐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水、冲洗废水、质检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通过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EGSB厌氧反应器+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工艺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氯化钠、硝酸钠、二*醚不得作为副产品外售,再次纯化处置或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后再根据其性质妥善利用或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罐区、车间设置相应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物料输送管道设置紧急截断阀,罐区设置相应的喷淋设施,进一步完善物料储存、输送、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内雨水、污水管网设置切换阀,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41t/a、二氧化硫0.33t/a、氮氧化物1.15t/a、挥发性有机物2.4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49.3t/a、氨氮10.5t/a、总磷1.79t/a,经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1.95t/a、氨氮0.9t/a、总磷0.15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7/31 | |
有效期自 | 2023/7/31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L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汕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77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北 (略) 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用地247.95亩,新建羟*基纤维素装置、气相法*基纤维素装置、液相法*基纤维素装置,配套相关辅助装置和设施,形成10000吨/年羟*基纤维素醚产品、20000吨/年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5000吨/年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副产氯化钠25000吨/年、硝酸钠4500吨/年、二*醚1500吨/年。项目总投资约*.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025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棉浆粕和木浆粕粉碎产生的粉尘以及料仓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羟*基纤维素醚生产线建设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回收醚化釜置换废气、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车间液相回收系统以及溶剂配制、中和、分离、洗涤、交联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水洗+除沫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水洗塔”处理后再次加热循环利用;粉碎、料仓、混同、包装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I回收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车间气相回收系统II的不凝气和醚化釜置换废气经“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水洗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粉碎、混同、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醚化反应后泄压废气、脱溶釜废气经两级冷凝处理,两级冷凝不凝气、醚化釜置换废气、离心废气、溶剂蒸馏釜不凝气经“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粉碎、混同、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中MVR蒸发冷凝不凝气、单效蒸发冷凝不凝气、蒸汽烘干废气以及储泥池、压滤机废气等收集后经“生物滤池+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氯化钠、硝酸钠副产品干燥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设置水吸收塔处理环氧*烷储罐、计量槽泄压废气,环氧*烷储罐、计量槽泄压废气通过气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的“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叔*醇、异*醇、*酮、*二醛等储罐废气通过羟*基纤维素生产线的“两级水洗+除沫器+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正庚烷储罐废气通过液相法*基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生产线的“液氮深冷+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沼气经脱水脱硫处理后用于燃气锅炉燃料使用,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实验室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 加强物料存储、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建设氯化钠废水盐回收单元、硝酸钠废水盐回收单元,分别采用“膜分离+树脂分离+MVR蒸发+干燥”处理工艺,对高盐废水进行预处理。车间低盐工艺废水、高盐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水、冲洗废水、质检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通过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EGSB厌氧反应器+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工艺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氯化钠、硝酸钠、二*醚不得作为副产品外售,再次纯化处置或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后再根据其性质妥善利用或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罐区、车间设置相应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物料输送管道设置紧急截断阀,罐区设置相应的喷淋设施,进一步完善物料储存、输送、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内雨水、污水管网设置切换阀,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41t/a、二氧化硫0.33t/a、氮氧化物1.15t/a、挥发性有机物2.4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49.3t/a、氨氮10.5t/a、总磷1.79t/a,经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1.95t/a、氨氮0.9t/a、总磷0.15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7/31 | |
有效期自 | 2023/7/31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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