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善)冒不撤登字〔2023〕第1号 当事人:浙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AAMP4B 住所:嘉善县姚庄镇广源路244号 当事人顾文强申请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设立登记。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顾文强系冒用顾文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证明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浙江 (略) 设立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顾文强、张旭初,法定代表人为张旭初。2019年12月2日,该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2月6日, 顾文强向本局举报称其身份证丢失、浙江 (略) 登记的材料签名均非本人签字, (略) ,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3年2月9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浙江 (略) 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嘉善鼎龙 (略) 向嘉 (略) 提起与张旭初、 (略) 债权人利益纠纷,以顾文强的身份证补办记录与冒名登记没有任何关联、顾文强和张旭初存在合作的可能性、顾文强自认认识张旭初且之前已经知道自己的股东身份,在起诉期间提出申请明显想逃避股东责任等理由要求驳回顾文强申请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的申请。2023年3月2日,嘉 (略) 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顾文强的起诉。本局向另一股东张旭初发函询问,邮件退回。本局向委托代理人俞丽燕发函询问,未配合调查。2023年5月16日,本局对顾文强进行询问,其承认与张旭初认识,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复印件交给张旭初同意设立企业。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顾文强使用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办理了嘉善县顾文强货物运输户营业执照。 2023年2月24日本局向分别向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 (略) 协助调查。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产权证号为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S*号,坐落于姚庄镇广源路244号的不动产,经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一致,且该不动产已于2017年7月发生转移,目前已为历史状态。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浙江 (略) 未在嘉善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浙江 (略) ,社会信用代码*MA28AAMP4B。该企业于2016-04-30登记注册,并由许志荣领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份(已作失控处理);后走逃失踪,于2019-02-25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曾于2018年4-6月入库税款共90579.45元,目前仍存在欠缴税款共8435.84元,无税务处罚处理记录。税务情况如上所述,请贵局自行决定是否撤销浙江 (略) 登记、备案。嘉 (略) 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我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诉股东张旭初、 (略)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421民初198号。原告以浙江 (略) 两股东张旭初、顾文强未实缴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 (略) 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顾文强在答辩中称未 (略) ,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未本人所签,不应承担责任。在法庭审理中,张旭初承认“顾文强”签名系其代签,但陈述系向顾文强借用了身份证,也 (略) 。鉴于浙江 (略) 有案件涉讼, (略) 登记事宜陈述不一,事实尚难以确认,不宜依职权撤销相关登记。嘉善县公安局截止2023年5月16日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撤销冒名登记通知书一份1页、EMS封面一份1页和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证据三:全国企业 (略) 登记公示一份2页, (略) 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四:浙江 (略) 登记注册材料一份25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证据五:浙江 (略) 吊销材料一份3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营的事实和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情况; 证据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份8页,证明我局在中国执行信息查询浙江 (略) 、顾文强和张旭初的情况。 证据七: (略)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全程电子登记系统截屏一份1页,证明浙江 (略) 股东张旭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证据八: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嘉善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打印件二份2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九: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公安局协查情况的情况。 证据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 (略) 反馈意见一份1页及附件一份,证明我局向嘉 (略) 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三: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1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张旭初询问相关情况和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四: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2)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顾文强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五: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3)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代理人俞丽燕相关情况和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六:撤销冒名股东异议申请书及附件一份9页,证明嘉 (略) 民事裁定书一份2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提出异议情况。 证据十七:嘉 (略) 民事裁定书一份2页,证明嘉 (略) 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顾文强的起诉。 证据十八:2023年5月16日顾文强询问笔录一份6页和顾文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顾文强冒名登记情况和顾文强身份 证据十九: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证明顾文强使用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办理了嘉善县顾文强货物运输户营业执照。 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 (略) 监稽听告〔2023〕C6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23年6月7日,本局向顾文 (略) 监稽听告〔2023〕C6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顾文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嘉 (略) 提出书面意见鉴于浙江 (略) 有案件涉讼, (略) 登记事宜陈述不一,事实尚难以确认,不宜依职权撤销相关登记。顾文强在询问中陈述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旭初并同意设立企业。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也不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
(善)冒不撤登字〔2023〕第1号 当事人:浙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AAMP4B 住所:嘉善县姚庄镇广源路244号 当事人顾文强申请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设立登记。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顾文强系冒用顾文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证明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浙江 (略) 设立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顾文强、张旭初,法定代表人为张旭初。2019年12月2日,该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2月6日, 顾文强向本局举报称其身份证丢失、浙江 (略) 登记的材料签名均非本人签字, (略) ,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3年2月9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浙江 (略) 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嘉善鼎龙 (略) 向嘉 (略) 提起与张旭初、 (略) 债权人利益纠纷,以顾文强的身份证补办记录与冒名登记没有任何关联、顾文强和张旭初存在合作的可能性、顾文强自认认识张旭初且之前已经知道自己的股东身份,在起诉期间提出申请明显想逃避股东责任等理由要求驳回顾文强申请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的申请。2023年3月2日,嘉 (略) 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顾文强的起诉。本局向另一股东张旭初发函询问,邮件退回。本局向委托代理人俞丽燕发函询问,未配合调查。2023年5月16日,本局对顾文强进行询问,其承认与张旭初认识,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复印件交给张旭初同意设立企业。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顾文强使用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办理了嘉善县顾文强货物运输户营业执照。 2023年2月24日本局向分别向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 (略) 协助调查。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产权证号为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S*号,坐落于姚庄镇广源路244号的不动产,经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一致,且该不动产已于2017年7月发生转移,目前已为历史状态。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浙江 (略) 未在嘉善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浙江 (略) ,社会信用代码*MA28AAMP4B。该企业于2016-04-30登记注册,并由许志荣领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份(已作失控处理);后走逃失踪,于2019-02-25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曾于2018年4-6月入库税款共90579.45元,目前仍存在欠缴税款共8435.84元,无税务处罚处理记录。税务情况如上所述,请贵局自行决定是否撤销浙江 (略) 登记、备案。嘉 (略) 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我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诉股东张旭初、 (略)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421民初198号。原告以浙江 (略) 两股东张旭初、顾文强未实缴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 (略) 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顾文强在答辩中称未 (略) ,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未本人所签,不应承担责任。在法庭审理中,张旭初承认“顾文强”签名系其代签,但陈述系向顾文强借用了身份证,也 (略) 。鉴于浙江 (略) 有案件涉讼, (略) 登记事宜陈述不一,事实尚难以确认,不宜依职权撤销相关登记。嘉善县公安局截止2023年5月16日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撤销冒名登记通知书一份1页、EMS封面一份1页和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证据三:全国企业 (略) 登记公示一份2页, (略) 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四:浙江 (略) 登记注册材料一份25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证据五:浙江 (略) 吊销材料一份3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营的事实和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情况; 证据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份8页,证明我局在中国执行信息查询浙江 (略) 、顾文强和张旭初的情况。 证据七: (略)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全程电子登记系统截屏一份1页,证明浙江 (略) 股东张旭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证据八: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嘉善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打印件二份2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九: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公安局协查情况的情况。 证据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 (略) 反馈意见一份1页及附件一份,证明我局向嘉 (略) 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三: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1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张旭初询问相关情况和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四: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2)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顾文强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五: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322-3)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代理人俞丽燕相关情况和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六:撤销冒名股东异议申请书及附件一份9页,证明嘉 (略) 民事裁定书一份2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提出异议情况。 证据十七:嘉 (略) 民事裁定书一份2页,证明嘉 (略) 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顾文强的起诉。 证据十八:2023年5月16日顾文强询问笔录一份6页和顾文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顾文强冒名登记情况和顾文强身份 证据十九: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证明顾文强使用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11.04-2033.11.04)办理了嘉善县顾文强货物运输户营业执照。 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 (略) 监稽听告〔2023〕C6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23年6月7日,本局向顾文 (略) 监稽听告〔2023〕C6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顾文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嘉 (略) 提出书面意见鉴于浙江 (略) 有案件涉讼, (略) 登记事宜陈述不一,事实尚难以确认,不宜依职权撤销相关登记。顾文强在询问中陈述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旭初并同意设立企业。属于《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也不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2016年4月11日浙江 (略) 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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