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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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2023〕24号

为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五通桥区拟定《五通桥区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拆迁主管部门: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金山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目的

该批次用地涉及金山镇民安村1、2、3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5.1269公顷,其中:民安村1组4.2998公顷、2组11.5719公顷、3组9.2552公顷。该批次用地拟用于工业用地。

四、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

自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为协议签订时限。

五、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通桥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五府发〔2020〕7号)执行。根据《 (略)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6号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土地补偿费多余部分留作集体费用,安置补助费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其他事项

本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从其规定。

六、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

按照《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五府复〔2021〕155号)执行,拟采取货币化安置、产权价购、指定房源库三种安置方式,应安置住房人员可根据家庭情况自主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1.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货币化安置金额=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

货币化安置单价:2600元/平方米。

2.产权价购

按原有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按砖混1800—2000元/平方米、砖木1500—18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对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合法的被拆迁住房适用该方式。

3.指定房源库安置

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二)人口安置

1.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执行。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历教育(由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经办单位在学信网或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系统复查核实通过)学生、患重大疾病并取得县级二级 (略) 证明人员等“四类人员”可按照项目启动实施当年的标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6周岁但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000元/人。

4.安置人口数量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

(三)其他安置事项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截止时间为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和自本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如对补偿登记内容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向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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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五通桥区拟定《五通桥区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拆迁主管部门: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金山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目的

该批次用地涉及金山镇民安村1、2、3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5.1269公顷,其中:民安村1组4.2998公顷、2组11.5719公顷、3组9.2552公顷。该批次用地拟用于工业用地。

四、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

自本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为协议签订时限。

五、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通桥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五府发〔2020〕7号)执行。根据《 (略)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6号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土地补偿费多余部分留作集体费用,安置补助费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其他事项

本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从其规定。

六、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

按照《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五府复〔2021〕155号)执行,拟采取货币化安置、产权价购、指定房源库三种安置方式,应安置住房人员可根据家庭情况自主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1.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货币化安置金额=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

货币化安置单价:2600元/平方米。

2.产权价购

按原有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按砖混1800—2000元/平方米、砖木1500—18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对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合法的被拆迁住房适用该方式。

3.指定房源库安置

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二)人口安置

1.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执行。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历教育(由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经办单位在学信网或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系统复查核实通过)学生、患重大疾病并取得县级二级 (略) 证明人员等“四类人员”可按照项目启动实施当年的标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6周岁但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000元/人。

4.安置人口数量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

(三)其他安置事项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截止时间为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和自本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听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如对补偿登记内容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向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略)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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