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药物原料工艺开发-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核酸药物原料工艺开发-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核酸药物原料工艺开发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河东路368号5号楼 | |
建设单位: | 青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08月07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青岛高新区河东路368号, 租赁青岛蓝色生物科 (略) 5号楼5层的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323.19平方米,建筑面积2323.1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般固废间、试剂间、危废间、分装间、引物合成及原料耗材验证间、检测间、处理纯化间、RNA反应间、仪器间、修饰原料反应操作间、成品库等。项目建成后,年研发核酸药物80千克。项目不设食宿,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沾染有机溶剂的试剂配制废水、第三、四次沾染有机溶剂的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和不沾染有机溶剂的实验器具清洗废水一并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接触氧化+生物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能力为85吨/天)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试剂配制、研发试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称量废气(颗粒物)以及*醇挥发废气等。项目有机试剂均在通风橱内使用,并在液相仪器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收集管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最终尾气通过一支高于楼顶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2中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酸*酯和二*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表2中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实验设备及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外包装材料、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实验器具、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一次性实验耗材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沾染危险化学品的一次性实验耗材、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实验器具、实验废液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核酸药物原料工艺开发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河东路368号5号楼 | |
建设单位: | 青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08月07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青岛高新区河东路368号, 租赁青岛蓝色生物科 (略) 5号楼5层的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323.19平方米,建筑面积2323.1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般固废间、试剂间、危废间、分装间、引物合成及原料耗材验证间、检测间、处理纯化间、RNA反应间、仪器间、修饰原料反应操作间、成品库等。项目建成后,年研发核酸药物80千克。项目不设食宿,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沾染有机溶剂的试剂配制废水、第三、四次沾染有机溶剂的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和不沾染有机溶剂的实验器具清洗废水一并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接触氧化+生物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能力为85吨/天)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试剂配制、研发试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称量废气(颗粒物)以及*醇挥发废气等。项目有机试剂均在通风橱内使用,并在液相仪器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收集管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最终尾气通过一支高于楼顶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2中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酸*酯和二*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表2中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实验设备及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外包装材料、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实验器具、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一次性实验耗材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沾染危险化学品的一次性实验耗材、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实验器具、实验废液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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