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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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1

关于瑞浦 (略) 电池梯次利用建设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温环龙建〔2023〕179号

2023.8.1

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79瑞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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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瑞浦 (略) 电池梯次利用建设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温环龙建〔2023〕179号

2023.8.1

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79瑞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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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浦 (略) 电池梯次利用建设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温环龙建〔2023〕179号

2023.8.1

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79瑞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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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浦 (略) 电池梯次利用建设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温环龙建〔2023〕179号

2023.8.1

公告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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