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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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经营者:杨文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住所: (略) 三元区洋溪羊口仔高山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1H8T2H):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存栏生猪约210头,养殖废水经收集进入养猪场南侧沼气池,沼液通过管道进入两侧六个氧化塘。检查发现,第六口氧化塘(末端氧化塘)设置有一根白色PVC管道,塘内的养殖废水通过该管道排放至两侧小溪。我局执法人员对该PVC管道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略) 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你养猪场PVC管道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mg/L 、氨氮浓度为15.2mg/L、总磷浓度为3.08mg/L。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猪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2023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向我局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殖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自愿撤回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及执法视频;

3. 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4. 2023年5月16日, (略)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

5.你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6.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7.《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明政文〔2012〕216号)、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8.2023年6月14日,你养猪场提交整改报告;

9. 2023年7月4日,你养猪场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管控要求和你养猪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猪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经营者:杨文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住所: (略) 三元区洋溪羊口仔高山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1H8T2H):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存栏生猪约210头,养殖废水经收集进入养猪场南侧沼气池,沼液通过管道进入两侧六个氧化塘。检查发现,第六口氧化塘(末端氧化塘)设置有一根白色PVC管道,塘内的养殖废水通过该管道排放至两侧小溪。我局执法人员对该PVC管道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略) 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你养猪场PVC管道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mg/L 、氨氮浓度为15.2mg/L、总磷浓度为3.08mg/L。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猪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2023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向我局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殖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自愿撤回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及执法视频;

3. 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4. 2023年5月16日, (略)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

5.你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6.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7.《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明政文〔2012〕216号)、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8.2023年6月14日,你养猪场提交整改报告;

9. 2023年7月4日,你养猪场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管控要求和你养猪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猪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经营者:杨文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住所: (略) 三元区洋溪羊口仔高山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1H8T2H):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存栏生猪约210头,养殖废水经收集进入养猪场南侧沼气池,沼液通过管道进入两侧六个氧化塘。检查发现,第六口氧化塘(末端氧化塘)设置有一根白色PVC管道,塘内的养殖废水通过该管道排放至两侧小溪。我局执法人员对该PVC管道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略) 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你养猪场PVC管道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mg/L 、氨氮浓度为15.2mg/L、总磷浓度为3.08mg/L。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猪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2023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向我局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殖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自愿撤回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及执法视频;

3. 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4. 2023年5月16日, (略)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

5.你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6.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7.《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明政文〔2012〕216号)、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8.2023年6月14日,你养猪场提交整改报告;

9. 2023年7月4日,你养猪场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管控要求和你养猪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猪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经营者:杨文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住所: (略) 三元区洋溪羊口仔高山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1H8T2H):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存栏生猪约210头,养殖废水经收集进入养猪场南侧沼气池,沼液通过管道进入两侧六个氧化塘。检查发现,第六口氧化塘(末端氧化塘)设置有一根白色PVC管道,塘内的养殖废水通过该管道排放至两侧小溪。我局执法人员对该PVC管道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略) 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你养猪场PVC管道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mg/L 、氨氮浓度为15.2mg/L、总磷浓度为3.08mg/L。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猪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2023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向我局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殖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自愿撤回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及执法视频;

3. 2023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4. 2023年5月16日, (略)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 005号);

5.你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6.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7.《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明政文〔2012〕216号)、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8.2023年6月14日,你养猪场提交整改报告;

9. 2023年7月4日,你养猪场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7月13日,你养猪场提交《 (略) 三元区洋溪高山养猪场关于撤回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管控要求和你养猪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猪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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