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备智能生产建设项目-已受理项目
人防设备智能生产建设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
公示时间:2023-08-01至2023-08-07
受理时间:2023-08-01
项目概况:由于经营和发展需求,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拟投资5400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建设生产线,生产产品为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阀门等。具体产能为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预埋件年产量4000樘;水泥人防门扇年产量6000樘;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年产量4000樘;水泥人防门框年产量6000樘;双连杆焊接密闭防护设备年产量5000台;双连杆铸钢密闭防护设备年产量5000台;通风方式三色信号灯箱年产量5000台;油网滤尘器年产量5000台;插板式风量控制阀年产量5000台/年;防爆按钮年产量10000个;过滤吸收器年产量5000台;通风方式控制箱年产量2000台;插座箱年产量1000个;熔断器箱年产量1000个;密闭阀门控制箱年产量1000台;密闭接线盒年产量1000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本项目生产的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预埋件、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双连杆焊接密闭防护设备、双连杆铸钢密闭防护设备、过滤吸收器对应的环评分类为“70、专用设备制造业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水泥人防门扇、水泥人防门框对应的环评分类为“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综上所述,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
联系人:周天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
公示时间:2023-08-01至2023-08-07
受理时间:2023-08-01
项目概况:由于经营和发展需求,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拟投资5400 (略) 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联东U谷·智能创新谷5#,6#厂房建设生产线,生产产品为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阀门等。具体产能为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预埋件年产量4000樘;水泥人防门扇年产量6000樘;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年产量4000樘;水泥人防门框年产量6000樘;双连杆焊接密闭防护设备年产量5000台;双连杆铸钢密闭防护设备年产量5000台;通风方式三色信号灯箱年产量5000台;油网滤尘器年产量5000台;插板式风量控制阀年产量5000台/年;防爆按钮年产量10000个;过滤吸收器年产量5000台;通风方式控制箱年产量2000台;插座箱年产量1000个;熔断器箱年产量1000个;密闭阀门控制箱年产量1000台;密闭接线盒年产量1000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本项目生产的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预埋件、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双连杆焊接密闭防护设备、双连杆铸钢密闭防护设备、过滤吸收器对应的环评分类为“70、专用设备制造业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水泥人防门扇、水泥人防门框对应的环评分类为“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综上所述,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南兴益源人防设备厂
联系人:周天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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