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海水保函〔2023〕009号济南联络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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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海水保函〔2023〕009号济南联络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

当前板块 : 审查要点
海委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海水保函〔2023〕009号)(济南联络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
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2023-07-31

索 引 号:HWZWGK-2023-0070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7月14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09号

山东 (略) :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2023年6月28—29日,我委对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济南联络线)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 (略) (略) 、 (略) ,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2026年8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3年2月,分 (略) 水利 (略) 和山东高速全 (略) 开展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苫盖、临时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工程量不明确,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指导性不强。

2.项目部分桥梁及站场临时堆土堆砌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且未落实临时拦挡措施。

3.项目部分站场及施工便道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要求落实临时排水措施。

4.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和2023年第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赋分不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等有关规定。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完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按时限要求完成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补充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报送我委。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堆砌临时堆土,将边坡控制在1:1.5—1:2.0之间,并落实好临时拦挡措施。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施工便道的临时排水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水保〔2020〕161号文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综合运用多重方式实现水土流失的“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科学、客观、公正开展三色评价,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整改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材料报送 (略) 水利厅。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第1、2、3项整改要求,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我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天津,济南,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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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2023-07-31

索 引 号:HWZWGK-2023-0070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7月14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3〕009号

山东 (略) :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2023年6月28—29日,我委对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济南联络线)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 (略) (略) 、 (略) ,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2026年8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3年2月,分 (略) 水利 (略) 和山东高速全 (略) 开展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苫盖、临时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工程量不明确,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指导性不强。

2.项目部分桥梁及站场临时堆土堆砌方式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且未落实临时拦挡措施。

3.项目部分站场及施工便道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要求落实临时排水措施。

4.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和2023年第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赋分不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等有关规定。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完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按时限要求完成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补充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报送我委。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堆砌临时堆土,将边坡控制在1:1.5—1:2.0之间,并落实好临时拦挡措施。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施工便道的临时排水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水保〔2020〕161号文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综合运用多重方式实现水土流失的“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科学、客观、公正开展三色评价,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整改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材料报送 (略) 水利厅。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意见的第1、2、3项整改要求,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我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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