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及派驻有关单位:
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漳审改办〔2023〕6号)要求,我区对《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 (略) 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机关为“区文教体旅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对应事项的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实施机关为“区农林水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除我区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作为国家主管单位原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我区相关内容做同步调整,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原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照《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及时绑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及派驻有关单位:
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漳审改办〔2023〕6号)要求,我区对《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 (略) 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机关为“区文教体旅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对应事项的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实施机关为“区农林水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除我区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作为国家主管单位原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我区相关内容做同步调整,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原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照《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及时绑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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