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南浔长超家用化工厂年分装经营3.6万吨消毒液等产品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3〕41号 | 2023.7.31 | |
2 | 关于 (略) 污泥干化及资源化利用(污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3〕42号 | 2023.8.2 | |
公告时间: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1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关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南浔长超家用化工厂年分装经营3.6万吨消毒液等产品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3〕41号 | 2023.7.31 | |
2 | 关于 (略) 污泥干化及资源化利用(污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3〕42号 | 2023.8.2 | |
公告时间: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1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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