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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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72号

关于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应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整改。

2、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料、中频炉熔化及出料、滚筒冷却等工序产生的各类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二级碱喷淋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酸储罐大小呼吸含酸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集气管道收集通过二级碱喷淋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

项目整形、破碎、粉碎、分级处理、包装等工序及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袋(滤)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料仓排气口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

项目水洗后烘干过程天然气燃烧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燃烧废气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及其他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覆膜脱酸水洗水应按报告表要求回用于生产,禁止排放。项目废气处理系统碱液吸收塔吸收液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禁止排放。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袋、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原料危险废物堆放场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的各项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为0.432t/a;NOX为0.2285t/a。

三、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72号

关于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铝渣资源化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应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整改。

2、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料、中频炉熔化及出料、滚筒冷却等工序产生的各类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二级碱喷淋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酸储罐大小呼吸含酸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集气管道收集通过二级碱喷淋系统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

项目整形、破碎、粉碎、分级处理、包装等工序及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袋(滤)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料仓排气口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

项目水洗后烘干过程天然气燃烧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燃烧废气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及其他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覆膜脱酸水洗水应按报告表要求回用于生产,禁止排放。项目废气处理系统碱液吸收塔吸收液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禁止排放。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袋、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原料危险废物堆放场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的各项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为0.432t/a;NOX为0.2285t/a。

三、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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