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加工20万平方米防火玻璃和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 (略) 清江浦区创新大道8号 | 融耀玻璃(淮安)有限公司 | 该项目租赁融创鸿安新型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闲置5#、7#、9#厂房进行生产活动,占地面积为6250平方米,购置切割机、磨边机、钢化炉、中空线、夹层线、打孔机、异形机等生产设备,新建防火玻璃生产线1条/钢化玻璃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20万平方米防火玻璃和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的生产能力。 | 2023年7月28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为租赁闲置5#、7#、9#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雨水管网;确保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DA001排气筒排放,并保证运营过程中厂房密闭。非*烷总烃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中的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涂布、合片、密封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确保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下脚料、沉淀池沉渣、空胶桶、废活性炭。其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下脚料、沉淀池沉渣应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空胶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7、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8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加工20万平方米防火玻璃和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 (略) 清江浦区创新大道8号 | 融耀玻璃(淮安)有限公司 | 该项目租赁融创鸿安新型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闲置5#、7#、9#厂房进行生产活动,占地面积为6250平方米,购置切割机、磨边机、钢化炉、中空线、夹层线、打孔机、异形机等生产设备,新建防火玻璃生产线1条/钢化玻璃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20万平方米防火玻璃和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的生产能力。 | 2023年7月28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为租赁闲置5#、7#、9#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雨水管网;确保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DA001排气筒排放,并保证运营过程中厂房密闭。非*烷总烃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中的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涂布、合片、密封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确保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下脚料、沉淀池沉渣、空胶桶、废活性炭。其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下脚料、沉淀池沉渣应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空胶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7、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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