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1日拟审批项目公示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1日拟审批项目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
公示时间 | 2023年7月31日起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蟒德勒北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3"10.67",东经104°37"47.21",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20万m3,矿山服务年限为32.6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1.5年,首采区面积为*m2,本次评价仅对首采一采区CⅣ17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988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万元,占投资的3.9%。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2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蟒德勒西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1"13.67",东经104°36"50.42",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10万m3,矿区面积为0.8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6.5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8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7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46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万元,占投资的5.5%。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3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毛仁卡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1"51.99",东经104°33"55.7",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30万m3,矿区面积为1.638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2.8年,首采区服务年限9.4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22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废石堆场(含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场地(含荒料堆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3322.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万元,占投资的2.9%。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 |||||||||||||
4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能陶勒盖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2"8.84",东经104°34"54.7",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50万m3,矿区面积为2.32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7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0.7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16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排土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3076.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万元,占投资的1.75%。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 |||||||||||||
受理单位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邮政编码 | * | ||||||||||||
邮寄地址 |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窗口 | ||||||||||||
传真电话 | 048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
公示时间 | 2023年7月31日起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蟒德勒北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3"10.67",东经104°37"47.21",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20万m3,矿山服务年限为32.6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1.5年,首采区面积为*m2,本次评价仅对首采一采区CⅣ17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988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万元,占投资的3.9%。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2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蟒德勒西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1"13.67",东经104°36"50.42",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10万m3,矿区面积为0.8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6.5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8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7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46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万元,占投资的5.5%。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3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毛仁卡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1"51.99",东经104°33"55.7",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30万m3,矿区面积为1.638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2.8年,首采区服务年限9.4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22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废石堆场(含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场地(含荒料堆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3322.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3万元,占投资的2.9%。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 |||||||||||||
4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查干四区能陶勒盖矿段饰面石材花岗岩矿 | 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 | 内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中心坐标:北纬39°52"8.84",东经104°34"54.7",该项目年开采饰面石材荒料50万m3,矿区面积为2.32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7年,首采区服务年限10.7年。本次评价仅对首采区CⅣ16号矿体开发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荒料堆场、排土场、表土堆场,公辅工程包括工业广场、生活区、给水工程、场内道路、场外道路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噪声防治、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3076.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万元,占投资的1.75%。 | 报告表 | 北京 (略) |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表土剥离、凿岩钻孔、切割整形,以及场内、外运输、荒料堆存、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碾压压实、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加强车辆行驶、道路维护等管理工作,需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切割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采坑积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并运往蟒德勒花岗岩矿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矿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首采区运营期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及剥离物应规范堆置于排土场,并根据开采进度回填各采区采坑。剥离表土暂存至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时的植被恢复。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开采运营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工作区域内,不得随意扰动其他矿区以外区域,并对采区范围内的绵刺、蒙古扁桃2类保护物质进行保护性移栽,确保其生物量不降低。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并对采场、荒料堆场、废石堆场、表土堆场、工业广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扰动区域,以乡土物种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稳定的、与周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 | |||||||||||||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 |||||||||||||
受理单位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邮政编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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