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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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县辖区内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对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我县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负责制定全县污染治理计划,并参与对较大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环保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三)负责我县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我县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和处理污染事故并协调各乡及各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辖区内企业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四) 负责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处理。负责县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指导我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全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落实。

(五)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辖区内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建设。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加强环境保护队*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负责监督管理我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保护好资源。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检查县辖区内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对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我县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负责制定全县污染治理计划,并参与对较大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环保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三)负责我县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我县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和处理污染事故并协调各乡及各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辖区内企业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四) 负责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处理。负责县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指导我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全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落实。

(五)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辖区内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建设。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加强环境保护队*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负责监督管理我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保护好资源。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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