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4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宜环(松)罚告〔2023〕4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W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地址: (略) 宿松县复兴镇梁公村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房北部空地上堆放了部分土夹石和石料,堆放处地面进行了硬化,采用了防尘网进行了覆盖,但是覆盖不完全,存在露天堆放行为,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3.2023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的情况;
4.2023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的情况;
5. 2023年6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3年6月20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验收批复、技改项目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3年6月20日提取的剥离物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过磅单复印件14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公司建设地点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两年内只有此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厂房北部空地上堆放的土夹石和石料转运至原料仓库密闭存储,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
2.对你公司处以29000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地 ?址:宿松县松兹街道东北新城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宜环(松)罚告〔2023〕4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W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地址: (略) 宿松县复兴镇梁公村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房北部空地上堆放了部分土夹石和石料,堆放处地面进行了硬化,采用了防尘网进行了覆盖,但是覆盖不完全,存在露天堆放行为,认定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3.2023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的情况;
4.2023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的情况;
5. 2023年6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3年6月20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验收批复、技改项目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7.2023年6月20日提取的剥离物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过磅单复印件14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公司建设地点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两年内只有此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厂房北部空地上堆放的土夹石和石料转运至原料仓库密闭存储,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
2.对你公司处以29000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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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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