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25日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25日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25日我局拟不予批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不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5日-2023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略) 集美区诚毅大街7-1号南区4-6层
邮政编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拟不予批准意见 |
1 | 酉虎泡沫塑料模塑生产加工项目 |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 | (略) | (略) (略) | 该项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工程建设内容为:年加工泡沫塑料模塑产品100万个。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 你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酉虎泡沫塑料模塑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我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1、我局组织对你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投产。 2、《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报告表》4.1.1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有误。该项目已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要求,应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要求,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的核算应优先采用实测法。 综上,你司的申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对我局作出的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25日我局拟不予批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不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5日-2023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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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拟不予批准意见 |
1 | 酉虎泡沫塑料模塑生产加工项目 |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 | (略) | (略) (略) | 该项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工程建设内容为:年加工泡沫塑料模塑产品100万个。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 你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酉虎泡沫塑料模塑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我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1、我局组织对你 (略) 集美区灌南工业区铁山路626号第五层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投产。 2、《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报告表》4.1.1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有误。该项目已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要求,应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要求,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的核算应优先采用实测法。 综上,你司的申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对我局作出的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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