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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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

项目: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
建设单位:江苏怡 (略)
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南京 (略)
地理位置: (略) 江宁区
说明: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 号)等文件要求,2023 年 7 月 31 日,江苏怡 (略) (略) 组织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江苏怡 (略) 季风担任项目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华设 (略) 、设计单位杭州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江苏宏嘉 (略)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单位南京 (略) 等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查勘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监测单位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汇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单位关于验收情况的汇报,以及监理、施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经质询、讨论和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工程建设控制在批复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未发生扩大扰动。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总体合格。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显著,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有效,各项防治指标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目标值,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有序,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管理及维护责任到位。因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在水保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28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特此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处理和解答,联系人及电话:


,江苏, (略) ,江宁区,南京,南通,杭州

项目: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
建设单位:江苏怡 (略)
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南京 (略)
地理位置: (略) 江宁区
说明: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 号)等文件要求,2023 年 7 月 31 日,江苏怡 (略) (略) 组织无人驾驶机器人工厂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江苏怡 (略) 季风担任项目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华设 (略) 、设计单位杭州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江苏宏嘉 (略)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单位南京 (略) 等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查勘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监测单位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汇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单位关于验收情况的汇报,以及监理、施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经质询、讨论和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工程建设控制在批复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未发生扩大扰动。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总体合格。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显著,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有效,各项防治指标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目标值,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有序,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管理及维护责任到位。因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在水保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28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特此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处理和解答,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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