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南安市号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南安市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决定以协议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 | (略) XY*号 | 地块位置 | (略) 东村 | 土地用途 | 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
土地面积(公顷) | 2.5899 | 出让年限 | 50年 | 成交价(万元) | 1059.00 |
规划设计条件 | 《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电力设施器材中心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3〕69号) | ||||
受让单位 | (略) (略) (略) | ||||
备注 | 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0;建筑密度D≤30%;绿地率G≥30%;建筑高度≤30米。 |
二、公告期
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2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本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在公告期没有异议,我局将按规定程序与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事项
该地块出让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等政府规费,相关税费由用地单位承担缴交。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交211.8万元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出让金。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
单位地址: (略) 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95-*
联 系 人:陈先生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决定以协议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 | (略) XY*号 | 地块位置 | (略) 东村 | 土地用途 | 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
土地面积(公顷) | 2.5899 | 出让年限 | 50年 | 成交价(万元) | 1059.00 |
规划设计条件 | 《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电力设施器材中心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3〕69号) | ||||
受让单位 | (略) (略) (略) | ||||
备注 | 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0;建筑密度D≤30%;绿地率G≥30%;建筑高度≤30米。 |
二、公告期
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2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本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在公告期没有异议,我局将按规定程序与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事项
该地块出让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等政府规费,相关税费由用地单位承担缴交。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交211.8万元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出让金。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
单位地址: (略) 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95-*
联 系 人:陈先生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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