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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2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蒋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85C44C
注册地址: (略) 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芋荷湾村平桥村民小组66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国家大气督导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但未联网。针对此问题,我队于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码:*MA6085C44C001V,有效期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在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你公司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但未联网。 (略) 涉嫌构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永川区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复印件。
8、《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泽渝建材窑尾排放口废气污染源小时历史(2023-06-01至2023-07-18)数据表》。
证据1、2、3、4、5、6、7、8证明 (略) 构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蒋裕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 (略) 。
13、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略) :责令改正,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7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2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蒋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85C44C
注册地址: (略) 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芋荷湾村平桥村民小组66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国家大气督导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但未联网。针对此问题,我队于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码:*MA6085C44C001V,有效期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在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你公司窑尾排放口安装有氯化氢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但未联网。 (略) 涉嫌构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永川区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复印件。
8、《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泽渝建材窑尾排放口废气污染源小时历史(2023-06-01至2023-07-18)数据表》。
证据1、2、3、4、5、6、7、8证明 (略) 构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蒋裕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 (略) 。
13、202 (略) 现场负责人程志鹏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略) :责令改正,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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