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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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改建项目, (略) (略) 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临白路华佗路交叉口 (略) 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将现有石灰石棚改建为汽运储煤大棚,储存能力为3600吨,新建1个储煤仓及带式输送机栈桥等设备,用于原煤输送、转运。项目总投资约5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2万元,占总投资12.4%。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运输车辆及时清理,对厂区及出厂道路进行清扫;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汽运储煤大棚依托现有的移动式喷雾洒水装置,定时洒水;带式输送机栈桥为全封闭,在原煤仓下料及转载点均采用集气罩收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车辆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用于道路降尘洒水,不外排;设导流渠用于收集储煤棚区域内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回用于汽运储煤大棚洒水抑尘,不外排。

4、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固废法和固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7、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我局将加强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你公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邮编:*

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石灰石棚改汽运大棚工程EPC总承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改建项目, (略) (略) 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临白路华佗路交叉口 (略) 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将现有石灰石棚改建为汽运储煤大棚,储存能力为3600吨,新建1个储煤仓及带式输送机栈桥等设备,用于原煤输送、转运。项目总投资约5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2万元,占总投资12.4%。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运输车辆及时清理,对厂区及出厂道路进行清扫;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汽运储煤大棚依托现有的移动式喷雾洒水装置,定时洒水;带式输送机栈桥为全封闭,在原煤仓下料及转载点均采用集气罩收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车辆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用于道路降尘洒水,不外排;设导流渠用于收集储煤棚区域内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回用于汽运储煤大棚洒水抑尘,不外排。

4、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固废法和固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7、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我局将加强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你公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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