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8月2日作出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8月2日作出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8月2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略)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22号 | 2023年7月19日 |
2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大东查字〔2023〕18号 | 2023年8月2日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8月2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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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22号 | 2023年7月19日 |
2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大东查字〔2023〕18号 | 2023年8月2日 |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沈阳天枢高效益增材制造创新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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