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宁夏勇 (略) 委托 (略) 对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场地环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场地概况
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 (略) 永宁县闽宁镇,总占地面积约4000m2,根据规划,后续建设将作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主要为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经现场踏勘并辅以卫星遥感影像对项目及周边地块历史情况进行了解,结合相关人员访谈情况,可基本确认本地块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暂未进行施工,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地块周边相邻区域主要为武河村、乌玛高速、西夏渠,周围无潜在污染源对本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工作程序,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历史权属较为清晰,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该建设用地及临近区域历史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该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项目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利用。
三、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闽宁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武炜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略)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附件1:链接:http://**
提取码:2cp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宁夏勇 (略) 委托 (略) 对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场地环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场地概况
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 (略) 永宁县闽宁镇,总占地面积约4000m2,根据规划,后续建设将作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主要为闽宁产业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经现场踏勘并辅以卫星遥感影像对项目及周边地块历史情况进行了解,结合相关人员访谈情况,可基本确认本地块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暂未进行施工,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地块周边相邻区域主要为武河村、乌玛高速、西夏渠,周围无潜在污染源对本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工作程序,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历史权属较为清晰,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该建设用地及临近区域历史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该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项目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利用。
三、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闽宁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武炜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略)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附件1:链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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