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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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及《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云环通〔2021〕125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保山红 (略) 委托云南 (略) 承担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开: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地址: (略)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龙陵路以东、青华路以西、象山路以北,地块地块正大门地理坐标为E99°11′59.029″,N25°6′50.060″,中心地理坐标为:E99°11′53.274″,N25°6′54.624″。

3、项目情况:土地责任人拟规划为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面积为84820m2

二、调查方案

资料收集:地块及周边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及周边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踏勘: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人员访谈:访谈方式为当面交流,并填写人员访谈表。在后续访谈内容整理过程中,对可疑和不完善处采用电话交流的方式进行补充核实。

三、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的污染源识别工作,可以确定地块及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源,其他潜在的污染源对调查地块形成的污染影响性较小,可判定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用进行进一步的采样调查工作,项目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和使用。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

,保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及《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 (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云环通〔2021〕125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保山红 (略) 委托云南 (略) 承担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开: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10#地块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地址: (略)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龙陵路以东、青华路以西、象山路以北,地块地块正大门地理坐标为E99°11′59.029″,N25°6′50.060″,中心地理坐标为:E99°11′53.274″,N25°6′54.624″。

3、项目情况:土地责任人拟规划为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面积为84820m2

二、调查方案

资料收集:地块及周边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及周边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现场踏勘: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人员访谈:访谈方式为当面交流,并填写人员访谈表。在后续访谈内容整理过程中,对可疑和不完善处采用电话交流的方式进行补充核实。

三、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的污染源识别工作,可以确定地块及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源,其他潜在的污染源对调查地块形成的污染影响性较小,可判定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用进行进一步的采样调查工作,项目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和使用。

联系人: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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