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关于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库工程效益,确保河湖和水库工程防洪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技术标准,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 (略) 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大型电站水 (略) 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对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划界成果公示如下:
一、滩坑水库(景宁部分)划界范围
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确定为移民线回水位(坝址处20 年一遇洪水位161.57m)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十米内的区域。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划界总面积33.3km2,保护范围总面积12.1km2,详见下表。
滩坑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览表
类型 | 管理范围 | 保护范围 | 备注 |
库区 | 库区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洪水位161.57m划定,库区管理范围(景宁部分)面积33.3km2。 | 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0米的地带。 | 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实名查阅。 |
二、管理和保护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57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库工程效益,确保河湖和水库工程防洪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技术标准,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 (略) 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大型电站水 (略) 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对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划界成果公示如下:
一、滩坑水库(景宁部分)划界范围
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确定为移民线回水位(坝址处20 年一遇洪水位161.57m)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十米内的区域。滩坑水库(景宁部分)管理范围划界总面积33.3km2,保护范围总面积12.1km2,详见下表。
滩坑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览表
类型 | 管理范围 | 保护范围 | 备注 |
库区 | 库区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洪水位161.57m划定,库区管理范围(景宁部分)面积33.3km2。 | 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0米的地带。 | 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实名查阅。 |
二、管理和保护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57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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