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关于全面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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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关于全面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指导意见

为指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环境保护岗位职责,整体提升宁东基地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作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健全“明则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全过程履责机制,夯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宁东基地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

工业企业明确一名副总分管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至少设立一名生态环境保护专责,30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须规范设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各车间班组明确一名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监督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岗位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3.杜绝超标和规避监管排污;

4.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5.预防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落实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

7.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

8.积极配合接受执法检查;

9.按季召开生态环境保护例会,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二)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是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坚决杜绝超标排放;

2.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3.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4.监督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标准;

5.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6.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措施应用实施;

8、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排查、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9、按月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分析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三)生态环境保护专责(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生态环境保护专责(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是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提出和实施本企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3.督促检查各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规范化操作,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4.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保障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规范传输;

5.申报、办理、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试生产、自行验收和 “三同时”工作;

6.做好本企业环境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7.制定实施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环境隐患排查,生态环境保护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8.每天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汇报。

(四)车间班组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车间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车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2、负责车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台账资料的填写、存档和资料报送;

3、负责与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专责沟通协调,及时将车间的生 (略)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并落实整改;

4、经常性的开展车间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和自治区、宁东基地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组长轮训、一线操作人员岗位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等培训活动,保证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二)完善制度体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详见附件)。

(三)常态化风险排查。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实行“问题动态清零”的常态化防控模式,主动排查、主动上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问题清单、隐患台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促整改到位。

(四)严把审核关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工作,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记录。企业要严把审核关,定期审核运维单位和自行监测单位的台账和检测报告,从源头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加大治理投入。各企业应重视本企业生态环境技术及设备的更新改造,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加强资金投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的工艺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从企业工艺装置改进、技术革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改造、企业自动化水平等多方面整改提升,争创一流。

(六)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四个配套办法,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和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监管等方式,强化执法力度,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采取限批、限贷、公开曝光、挂牌督办、责任追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严惩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3日生效,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8月12日。指导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指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环境保护岗位职责,整体提升宁东基地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作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健全“明则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全过程履责机制,夯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宁东基地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

工业企业明确一名副总分管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至少设立一名生态环境保护专责,30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须规范设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各车间班组明确一名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监督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岗位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3.杜绝超标和规避监管排污;

4.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5.预防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落实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

7.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

8.积极配合接受执法检查;

9.按季召开生态环境保护例会,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二)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是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坚决杜绝超标排放;

2.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3.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4.监督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标准;

5.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6.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措施应用实施;

8、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排查、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9、按月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分析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三)生态环境保护专责(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生态环境保护专责(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是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提出和实施本企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3.督促检查各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规范化操作,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4.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保障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规范传输;

5.申报、办理、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试生产、自行验收和 “三同时”工作;

6.做好本企业环境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7.制定实施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环境隐患排查,生态环境保护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8.每天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汇报。

(四)车间班组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车间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车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2、负责车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台账资料的填写、存档和资料报送;

3、负责与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专责沟通协调,及时将车间的生 (略)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并落实整改;

4、经常性的开展车间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和自治区、宁东基地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组长轮训、一线操作人员岗位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等培训活动,保证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二)完善制度体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详见附件)。

(三)常态化风险排查。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实行“问题动态清零”的常态化防控模式,主动排查、主动上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问题清单、隐患台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促整改到位。

(四)严把审核关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工作,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记录。企业要严把审核关,定期审核运维单位和自行监测单位的台账和检测报告,从源头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加大治理投入。各企业应重视本企业生态环境技术及设备的更新改造,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加强资金投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的工艺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从企业工艺装置改进、技术革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改造、企业自动化水平等多方面整改提升,争创一流。

(六)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四个配套办法,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和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监管等方式,强化执法力度,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采取限批、限贷、公开曝光、挂牌督办、责任追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严惩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3日生效,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8月12日。指导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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