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经审议,拟审批《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8.2-2023.8.8(5个工作日)
项目 名称 | 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
建设 地点 | (略) 宁乡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新康路1号 |
建设 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公示 日期 | 2023.8.2-2023.8.8 |
项目 概况 | (略) 拟投资25266万元, (略) 宁乡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新康路1号建设1栋12层的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为公司医药装备及其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服务。研究中心占地面积2120.04㎡,总建筑面积22977.24㎡,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对空间进行规划,主要分为三大技术中心:生化技术研究中心,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制剂技术研究中心。生化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研发室,微生物培养研究室,过程检测控制研究室,分子生物学研究室,生物分离纯化研究室;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下设微球材料研究室,超滤与分离材料研究室;制剂技术研究中心下设有固体制剂连续制造与工艺优化研发室,无菌制剂灌装技术研发室,智能检测研究室,冻干工艺优化研发室,复杂注射剂及长效缓控释工艺研究室,膜制剂工艺研究室,理化分析室,无菌技术控制研发室。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中试,分子生物学研究室为P1实验室。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固体制剂连续制造与工艺优化研发室废气经自带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引至顶楼高空排放(DA001);微球材料研究室废气经通风橱/落地通风柜/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输送至楼顶的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处理后由楼顶2根排气筒(DA002和DA003排气口距离地面44m)排放;超滤与分离材料研究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顶楼经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由楼顶2根排气筒(DA004和DA005排气口距离地面44m)排放;理化分析室废气经收集后引至顶楼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DA006排放口距距离地面44m);生化研究中心废气在经各自生物安全柜中过滤后经排气筒引至顶楼高空排放。 研发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VOCs和颗粒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硫酸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研发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废水 严格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预 (略) 政管网。实验废水经自建的“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处理 (略) 政管网。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的三级 (略) 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经市政管网排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沩水。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噪声通过平面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无菌制剂灌装技术研发室产生的废安瓿、废塑料、玻璃瓶、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产生的各种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研究中心实验废液、发酵废液、生物培养废液、检测废液、废耗材、废超滤管、废层析柱、各类废检测试剂盒、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和污泥等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贮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听证权力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环保窗口 邮编:* |
注: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
经审议,拟审批《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8.2-2023.8.8(5个工作日)
项目 名称 | 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
建设 地点 | (略) 宁乡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新康路1号 |
建设 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公示 日期 | 2023.8.2-2023.8.8 |
项目 概况 | (略) 拟投资25266万元, (略) 宁乡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新康路1号建设1栋12层的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为公司医药装备及其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服务。研究中心占地面积2120.04㎡,总建筑面积22977.24㎡,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对空间进行规划,主要分为三大技术中心:生化技术研究中心,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制剂技术研究中心。生化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研发室,微生物培养研究室,过程检测控制研究室,分子生物学研究室,生物分离纯化研究室;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下设微球材料研究室,超滤与分离材料研究室;制剂技术研究中心下设有固体制剂连续制造与工艺优化研发室,无菌制剂灌装技术研发室,智能检测研究室,冻干工艺优化研发室,复杂注射剂及长效缓控释工艺研究室,膜制剂工艺研究室,理化分析室,无菌技术控制研发室。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中试,分子生物学研究室为P1实验室。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固体制剂连续制造与工艺优化研发室废气经自带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引至顶楼高空排放(DA001);微球材料研究室废气经通风橱/落地通风柜/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输送至楼顶的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处理后由楼顶2根排气筒(DA002和DA003排气口距离地面44m)排放;超滤与分离材料研究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顶楼经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由楼顶2根排气筒(DA004和DA005排气口距离地面44m)排放;理化分析室废气经收集后引至顶楼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DA006排放口距距离地面44m);生化研究中心废气在经各自生物安全柜中过滤后经排气筒引至顶楼高空排放。 研发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VOCs和颗粒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硫酸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研发中心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废水 严格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预 (略) 政管网。实验废水经自建的“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处理 (略) 政管网。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的三级 (略) 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经市政管网排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沩水。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噪声通过平面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无菌制剂灌装技术研发室产生的废安瓿、废塑料、玻璃瓶、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产生的各种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研究中心实验废液、发酵废液、生物培养废液、检测废液、废耗材、废超滤管、废层析柱、各类废检测试剂盒、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和污泥等各类危险废物经收集贮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听证权力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环保窗口 邮编:* |
注: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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