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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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略) 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7-*(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 (略) 人民大街1396号

  邮 编:*

  项目名称: (略) (略) 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

  建设地点:辽源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财富大路2858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编制单位:长春 (略)

  项目概况: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40t/d焚烧炉、1台2000t/a废活性炭再生炉,危险废物总处理规模为12000t/a,废活性炭总处理规模为2000t/a。年产再生炭300t(产品执行《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1-2008)和《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20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喷淋塔废水经蒸发浓缩处理后与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急冷塔补水;化验室废水及地面清洗废 (略)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确保出水水质满足 (略) 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要求后,再与软水制备排 (略) 政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焚烧炉烟气和废活性炭再生炉废气须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焚烧烟气和再生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1)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均不得低于35m;加强运营管理,严格按照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废活性炭仓库和废液贮存仓库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再生炭出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建设封闭式废活性炭仓库、废液贮存仓库和生产车间等,确保NH3和H2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TSP和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废活性炭再生炉除尘灰和废活性炭送废活性炭再生炉做原料;再生炭出料除尘灰与再生炭一并做产品;炉渣、飞灰、破损布袋、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和蒸发残渣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化验室废液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相关危险废物的贮存、转 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对废活性炭仓库、废液贮存仓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进行防渗处理,焚烧车间、废活性炭再生车间、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 10-7cm/s;厂区道路等区域进行一般硬化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 并定期集中处理。同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信息来源:http://**_*.html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略) 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7-*(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 (略) 人民大街1396号

  邮 编:*

  项目名称: (略) (略) 有机废液、污泥焚烧及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重大变动

  建设地点:辽源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财富大路2858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编制单位:长春 (略)

  项目概况: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40t/d焚烧炉、1台2000t/a废活性炭再生炉,危险废物总处理规模为12000t/a,废活性炭总处理规模为2000t/a。年产再生炭300t(产品执行《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1-2008)和《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20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喷淋塔废水经蒸发浓缩处理后与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急冷塔补水;化验室废水及地面清洗废 (略)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确保出水水质满足 (略) 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要求后,再与软水制备排 (略) 政管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焚烧炉烟气和废活性炭再生炉废气须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焚烧烟气和再生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1)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均不得低于35m;加强运营管理,严格按照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废活性炭仓库和废液贮存仓库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再生炭出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建设封闭式废活性炭仓库、废液贮存仓库和生产车间等,确保NH3和H2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TSP和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废活性炭再生炉除尘灰和废活性炭送废活性炭再生炉做原料;再生炭出料除尘灰与再生炭一并做产品;炉渣、飞灰、破损布袋、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和蒸发残渣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化验室废液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相关危险废物的贮存、转 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对废活性炭仓库、废液贮存仓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进行防渗处理,焚烧车间、废活性炭再生车间、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 10-7cm/s;厂区道路等区域进行一般硬化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 并定期集中处理。同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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