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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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立项审批

本通知所称“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主要服务于补充耕地的各类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章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格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五公顷以上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自主验收,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报备。

三、加强部门协作

(一)强化行业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项目范围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严控施工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特别是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二)加强技术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遥感等信息化监管优势,共享监管信息,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水平。在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审查、竣工验收中,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共同参与,严格水土保持相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三)推动宣传教育。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派员上门服务等方式,主动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讲普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纳入日常培训内容。

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略) 水利厅 (略) 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

各市、县(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立项审批

本通知所称“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主要服务于补充耕地的各类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章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格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五公顷以上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自主验收,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报备。

三、加强部门协作

(一)强化行业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项目范围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严控施工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特别是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二)加强技术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遥感等信息化监管优势,共享监管信息,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水平。在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审查、竣工验收中,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共同参与,严格水土保持相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三)推动宣传教育。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派员上门服务等方式,主动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讲普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纳入日常培训内容。

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略) 水利厅 (略) 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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