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场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南审批农〔2023〕145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场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南审批农〔2023〕145号
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重凯工技审〔2023〕037号),我局同意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具体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的子项目。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境内,黎塘镇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内,紧邻其一期工程南侧、布宁河北侧约100m。厂区中心经纬度为:E109°05′9.18″,N23°11′58.26″。石鼓岭产业园及东部产业园主要发展建材为主的三类工业和消费品生产的二类工业,现有企业废污水现状排入黎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黎塘镇污水处理厂现状处理规模2.0万m3/d,处理工艺以生活污水为主,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原设计主要接纳黎塘镇镇区及紧邻镇区村庄的生活污水,由于黎塘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故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污水均排入黎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新建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万m3/d,服务面积910.3hm2,包括东部产业园658.1hm2,石鼓岭产业园252.2hm2。污水来源主要为产业园内的企业工业废水(以食品加工等轻工业类低污染废水为主)和产业园生活区的生活污水,项目建成运行后将黎塘石鼓岭产业园及东部产业园污水将不再进入黎塘镇污水厂。项目污水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AAO工艺+高密度沉淀池+D型滤池+紫外消毒”,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至南河。
项目不新建排污口,拟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共用该厂现状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由原2万m3/d扩大到3.5万m3/d。入河排污口位于布宁河与南河汇合口下游1.0km处的南河右岸,排污口坐标为E109°04′1.16″,N23°11′54.59″,受纳水体为南河,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扩大,排污口分类属于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污口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论证范围
同意论证范围为:自布宁河入南河口至清水河入红水河口,长度约123.9km,共涉及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南河河渚过渡区,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清水河兴宾石陵农业、饮用用水区,清水河兴宾迁江工业、农业用水区5个水功能区。
同意报告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2025年。
三、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情况
(一)根据《 (略) 水功能区划》(2012年)项目排污口所在河段水功能一级区划为南河宾阳开发利用区,二级区划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该二级区起始断面为布宁河口,终止断面为新逻河口,全长22.9km,水质管理目标为地表水Ⅴ类标准;相邻的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水质执行Ⅳ类水环境标准;再往下一水功能区“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水质执行Ⅲ类水环境标准;“清水河兴宾石陵农业、饮用用水区”,“清水河兴宾迁江工业、农业用水区”均执行Ⅲ类标准。
(二)同意纳污能力采用成果。根据《 (略) 水利局 (略) 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函》(南水函〔2018〕744号)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2025年的COD、NH3-N纳污能力分别为1064.70t/a、31.49t/a;限排总量为2.56t/a、0.21t/a。
(三)论证范围内无已划定及规划的水源地保护区,也无集中式居民生活取水,仅中坝二级站、河渚电灌站和六冯电灌站有灌溉取水、六冯水 (略) 兴宾区清水河水电站发电取水以及富 (略) 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生产取水。论证范围内分布有3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即宾阳县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宾阳县邹圩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和兴宾区迁江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
四、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及纳污状况
(一)根据水质检测报告,枯水期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W2、W3、W5、W7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W4断面各项监测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质标准,满足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Ⅴ类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清水河各监测断面的各项监测因子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满足所在“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Ⅲ类水质目标要求。
(二)根据调查,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内现状仅分布有1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即宾阳县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该入河排污口设计排放规模为2.0万m3/d,设计污染物排放量为COD:219t/a、NH3-N:21.9t/a。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区域规划相符合
项目的建设及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区域防洪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影响
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万m3/d,年污水排放量为547.5万m3,主要污染物为CODcr、NH3-N等,入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CODcr、NH3-N分别为273.75t/a、27.38t/a。项目拟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黎塘镇污水厂设计排放规模为2.0万m3/d,因此入河排污口总排放规模3.5万m3/d(其中生活污水约2.54万m3/d,轻工业废水0.96万m3/d),年排放总量为1277.5万m3/a,主要污染物总排放量为COD492.75t/a,NH3-N49.28t/a。本项目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 (略) 水利 (略) 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函》(南水函〔2018〕744号)中“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限制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正常工况排放条件下(项目拟建1.5万m3/d污水厂,尾水执行一级A标;黎塘污水厂2.0万m3/d,尾水执行一级B标),在南河入清水河口下游约1.54km(排污口下游36.74km)断面处CODcr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下游约41.89km(排污口下游77.09km)断面处NH3-N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项目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终止断面处CODcr、NH3-N浓度达地表水IV类标准,满足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地表V类水目标以及相邻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地表IV类水目标要求;至清水河廖平桥国控断面处满足地表Ⅲ类水考核目标要求。
事故工况排放条件下,在南河入清水河口下游约22.31km(排污口下游57.51km)断面处CODcr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但在入红水河口前,NH3-N浓度未能恢复至清水河初始本底浓度值;项目排污口南河入清水河段水质均超标达劣V类,主要为NH3-N超标严重;CODcr、NH3-N均不能满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地表V类水及相邻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地表IV类水目标管理要求;南河末端劣V类水体与清水河混合后NH3-N浓度不满足“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地表III类水目标要求;在“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终止断面达到地表III类水目标要求;清水河廖平桥国控断面(排污口下游57.02km)处满足地表Ⅲ类水考核目标要求,但NH3-N贡献值较大;排污口设置影响范围较长,对南河纳污河段水质有较大影响,对清水河水质管理目标有一定影响。
(四)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生态、地下水、农业灌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影响
排污口正常排放情景下,排水对南河、清水河水生态影响较小;在事故排放情景下,排水对南河水生态影响较大,对清水河水生态影响相对较小。对项目区域、南河、清水河地下水影响均较小。项目排污口正常排放情景下,项目排水对沿线农业灌溉影响较小,对清水河段第三方取水影响较小;但在事故排放情景下,项目排水对上游段特别是排污口至新逻河入南河口段农业灌溉影响较大。
六、水环境保护措施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合理。后续运行中必须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严格杜绝事故排放情况发生;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安装及规范化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七、论证结论与建议
同意《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一)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合计排放量为CODcr:492.75t/a、NH3-N:49.28t/a、TN:228.13t/a、TP:10.04t/a,其中黎塘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219.0t/a、NH3-N:21.9t/a、TN:146.0t/a、TP:7.3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273.75t/a、NH3-N:27.38t/a,TN:82.13t/a,TP:2.74t/a。COD、NH3-N年排放量,超过该水功能区的限排总量指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存在制约因素。项目应采取中水回用、严格把控污水厂进水水质、严控高污染企业入园以及严控进水水质等措施;将CODcr、NH3-N出水浓度控制到地表水Ⅴ类标准(CODcr≤40mg/L、NH3-N≤2.0mg/L)排放等措施削减后,方可满足水功能区限排总量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确保污水达标和限制排污总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事故排放预防和应急措施,杜绝和预防事故排放的发生。
(三)本次论证入河排污口为两个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各排污单位应分清责任,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并按责任协议的水质责任区分方式执行。同时,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在后续运行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当任意一方污水处理厂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上报宾阳县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两厂应急联动机制,联合排查事故源,并按各自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准牌。
(二)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废水入河排放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五)当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限制或暂停排污。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日
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重凯工技审〔2023〕037号),我局同意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具体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的子项目。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境内,黎塘镇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内,紧邻其一期工程南侧、布宁河北侧约100m。厂区中心经纬度为:E109°05′9.18″,N23°11′58.26″。石鼓岭产业园及东部产业园主要发展建材为主的三类工业和消费品生产的二类工业,现有企业废污水现状排入黎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黎塘镇污水处理厂现状处理规模2.0万m3/d,处理工艺以生活污水为主,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原设计主要接纳黎塘镇镇区及紧邻镇区村庄的生活污水,由于黎塘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故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污水均排入黎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新建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万m3/d,服务面积910.3hm2,包括东部产业园658.1hm2,石鼓岭产业园252.2hm2。污水来源主要为产业园内的企业工业废水(以食品加工等轻工业类低污染废水为主)和产业园生活区的生活污水,项目建成运行后将黎塘石鼓岭产业园及东部产业园污水将不再进入黎塘镇污水厂。项目污水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AAO工艺+高密度沉淀池+D型滤池+紫外消毒”,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至南河。
项目不新建排污口,拟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共用该厂现状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由原2万m3/d扩大到3.5万m3/d。入河排污口位于布宁河与南河汇合口下游1.0km处的南河右岸,排污口坐标为E109°04′1.16″,N23°11′54.59″,受纳水体为南河,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扩大,排污口分类属于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污口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论证范围
同意论证范围为:自布宁河入南河口至清水河入红水河口,长度约123.9km,共涉及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南河河渚过渡区,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清水河兴宾石陵农业、饮用用水区,清水河兴宾迁江工业、农业用水区5个水功能区。
同意报告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2025年。
三、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情况
(一)根据《 (略) 水功能区划》(2012年)项目排污口所在河段水功能一级区划为南河宾阳开发利用区,二级区划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该二级区起始断面为布宁河口,终止断面为新逻河口,全长22.9km,水质管理目标为地表水Ⅴ类标准;相邻的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水质执行Ⅳ类水环境标准;再往下一水功能区“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水质执行Ⅲ类水环境标准;“清水河兴宾石陵农业、饮用用水区”,“清水河兴宾迁江工业、农业用水区”均执行Ⅲ类标准。
(二)同意纳污能力采用成果。根据《 (略) 水利局 (略) 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函》(南水函〔2018〕744号)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2025年的COD、NH3-N纳污能力分别为1064.70t/a、31.49t/a;限排总量为2.56t/a、0.21t/a。
(三)论证范围内无已划定及规划的水源地保护区,也无集中式居民生活取水,仅中坝二级站、河渚电灌站和六冯电灌站有灌溉取水、六冯水 (略) 兴宾区清水河水电站发电取水以及富 (略) 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生产取水。论证范围内分布有3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即宾阳县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宾阳县邹圩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和兴宾区迁江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
四、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及纳污状况
(一)根据水质检测报告,枯水期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W2、W3、W5、W7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W4断面各项监测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质标准,满足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Ⅴ类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清水河各监测断面的各项监测因子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满足所在“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Ⅲ类水质目标要求。
(二)根据调查,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内现状仅分布有1个规模以上排污口,即宾阳县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该入河排污口设计排放规模为2.0万m3/d,设计污染物排放量为COD:219t/a、NH3-N:21.9t/a。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区域规划相符合
项目的建设及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区域防洪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影响
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万m3/d,年污水排放量为547.5万m3,主要污染物为CODcr、NH3-N等,入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CODcr、NH3-N分别为273.75t/a、27.38t/a。项目拟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黎塘镇污水厂设计排放规模为2.0万m3/d,因此入河排污口总排放规模3.5万m3/d(其中生活污水约2.54万m3/d,轻工业废水0.96万m3/d),年排放总量为1277.5万m3/a,主要污染物总排放量为COD492.75t/a,NH3-N49.28t/a。本项目与黎塘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 (略) 水利 (略) 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函》(南水函〔2018〕744号)中“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限制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正常工况排放条件下(项目拟建1.5万m3/d污水厂,尾水执行一级A标;黎塘污水厂2.0万m3/d,尾水执行一级B标),在南河入清水河口下游约1.54km(排污口下游36.74km)断面处CODcr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下游约41.89km(排污口下游77.09km)断面处NH3-N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项目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终止断面处CODcr、NH3-N浓度达地表水IV类标准,满足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地表V类水目标以及相邻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地表IV类水目标要求;至清水河廖平桥国控断面处满足地表Ⅲ类水考核目标要求。
事故工况排放条件下,在南河入清水河口下游约22.31km(排污口下游57.51km)断面处CODcr浓度恢复至清水河本底浓度值,但在入红水河口前,NH3-N浓度未能恢复至清水河初始本底浓度值;项目排污口南河入清水河段水质均超标达劣V类,主要为NH3-N超标严重;CODcr、NH3-N均不能满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南河李村农业用水区”地表V类水及相邻下一水功能区“南河河渚过渡区”地表IV类水目标管理要求;南河末端劣V类水体与清水河混合后NH3-N浓度不满足“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地表III类水目标要求;在“清水河宾阳邹圩工、农业用水区”终止断面达到地表III类水目标要求;清水河廖平桥国控断面(排污口下游57.02km)处满足地表Ⅲ类水考核目标要求,但NH3-N贡献值较大;排污口设置影响范围较长,对南河纳污河段水质有较大影响,对清水河水质管理目标有一定影响。
(四)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生态、地下水、农业灌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影响
排污口正常排放情景下,排水对南河、清水河水生态影响较小;在事故排放情景下,排水对南河水生态影响较大,对清水河水生态影响相对较小。对项目区域、南河、清水河地下水影响均较小。项目排污口正常排放情景下,项目排水对沿线农业灌溉影响较小,对清水河段第三方取水影响较小;但在事故排放情景下,项目排水对上游段特别是排污口至新逻河入南河口段农业灌溉影响较大。
六、水环境保护措施
《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合理。后续运行中必须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严格杜绝事故排放情况发生;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安装及规范化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七、论证结论与建议
同意《宾阳县黎塘石鼓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一)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合计排放量为CODcr:492.75t/a、NH3-N:49.28t/a、TN:228.13t/a、TP:10.04t/a,其中黎塘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219.0t/a、NH3-N:21.9t/a、TN:146.0t/a、TP:7.3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273.75t/a、NH3-N:27.38t/a,TN:82.13t/a,TP:2.74t/a。COD、NH3-N年排放量,超过该水功能区的限排总量指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存在制约因素。项目应采取中水回用、严格把控污水厂进水水质、严控高污染企业入园以及严控进水水质等措施;将CODcr、NH3-N出水浓度控制到地表水Ⅴ类标准(CODcr≤40mg/L、NH3-N≤2.0mg/L)排放等措施削减后,方可满足水功能区限排总量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确保污水达标和限制排污总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事故排放预防和应急措施,杜绝和预防事故排放的发生。
(三)本次论证入河排污口为两个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各排污单位应分清责任,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并按责任协议的水质责任区分方式执行。同时,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在后续运行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当任意一方污水处理厂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上报宾阳县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两厂应急联动机制,联合排查事故源,并按各自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准牌。
(二)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废水入河排放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五)当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限制或暂停排污。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日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