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川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公告-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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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川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公告-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建设单位:浙 (略)

建设地址: (略) 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 (略) 内)

项目名称:浙 (略) 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项目

环评单位:上一环保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2023年8月4日

备案文号:金环建武备*

建设内容: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

主要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

1、废气:抛光粉尘经新建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废气:喷漆漆雾经水帘处理后与其他废气一起经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室外20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新建二级滤筒粉尘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喷塑固化、丝印烘干烘道燃天然气废气:烘道采用直接加热的方式,烘道烟气与烘干废气一起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清洗烘干燃天然气废气经排气筒引至屋顶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2、废水:采用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厌氧好氧处理后一并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纳管,入武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纳入武义江。

3、噪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废:金属边角料、洗洁精包装桶、塑粉包装材料、塑料粒子包装材料、废转印纸、金属尘泥、废塑粉属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脱脂剂/涂料/水性油墨包装材料、液压油、机油桶、漆渣、废丝印网、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污泥、废液压油、废机油属危险固废,妥善收集后在危废暂存室内妥善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环保备案文书:见附件1

环评全文:见附件2

根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9-*

通讯地址:武义县北岭新区湖滨路15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备案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 (略) 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1)(公示版 ).pdf


建设单位:浙 (略)

建设地址: (略) 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 (略) 内)

项目名称:浙 (略) 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项目

环评单位:上一环保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2023年8月4日

备案文号:金环建武备*

建设内容: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

主要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

1、废气:抛光粉尘经新建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废气:喷漆漆雾经水帘处理后与其他废气一起经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室外20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新建二级滤筒粉尘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喷塑固化、丝印烘干烘道燃天然气废气:烘道采用直接加热的方式,烘道烟气与烘干废气一起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清洗烘干燃天然气废气经排气筒引至屋顶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2、废水:采用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厌氧好氧处理后一并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纳管,入武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纳入武义江。

3、噪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废:金属边角料、洗洁精包装桶、塑粉包装材料、塑料粒子包装材料、废转印纸、金属尘泥、废塑粉属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脱脂剂/涂料/水性油墨包装材料、液压油、机油桶、漆渣、废丝印网、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污泥、废液压油、废机油属危险固废,妥善收集后在危废暂存室内妥善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环保备案文书:见附件1

环评全文:见附件2

根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9-*

通讯地址:武义县北岭新区湖滨路15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备案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 (略) 年产360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1)(公示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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