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巴执法〔2023〕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略) 委第41次常委会、 (略) 政府第29次常务会和“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审查专题会议精神,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监测和精细管控,经研究,原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2304-*-04-04-*。
三、项目单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建设地点
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巴中经济开发区。
五、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主要包括前端设备和软件系统,其中前端设备由定制支架支臂、热成像双光谱高倍率云台视频终端以及稳压电源、避雷器等配套设备构成;软件系统即后端智能监管分析软件系统。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123.2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生态 (略) 、县(区)两级财政资金。
七、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为24个月。
八、项目耗能
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35.77吨标准煤(当量值)、95.4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72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九、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该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内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接文后,请尽快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我委进行审批。
(二)法律法规要求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如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项目单位应将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逗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项目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建设。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巴执法〔2023〕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略) 委第41次常委会、 (略) 政府第29次常务会和“智慧巴中”建设项目审查专题会议精神,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监测和精细管控,经研究,原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2304-*-04-04-*。
三、项目单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建设地点
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巴中经济开发区。
五、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主要包括前端设备和软件系统,其中前端设备由定制支架支臂、热成像双光谱高倍率云台视频终端以及稳压电源、避雷器等配套设备构成;软件系统即后端智能监管分析软件系统。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123.2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生态 (略) 、县(区)两级财政资金。
七、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为24个月。
八、项目耗能
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35.77吨标准煤(当量值)、95.4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72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九、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该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内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接文后,请尽快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我委进行审批。
(二)法律法规要求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如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项目单位应将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逗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项目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建设。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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