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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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略) 财政预算安排,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雨污分流设施、零直排建设等内容。

(二) (略) 建设。 (略) 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 (略) 建 (略) 内河 (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略)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五)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六)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等,以及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结合年底工作任务和绩效情况等进行分配。

(一)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任务量确定。

(二)绩效情况。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专 (略)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相关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

四、资金的拨付

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年度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二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 (略) 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五、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六、附则

(略) 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略) (略) 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略) 财政预算安排,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雨污分流设施、零直排建设等内容。

(二) (略) 建设。 (略) 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 (略) 建 (略) 内河 (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略)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五)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六)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等,以及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结合年底工作任务和绩效情况等进行分配。

(一)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任务量确定。

(二)绩效情况。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专 (略)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相关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

四、资金的拨付

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年度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二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 (略) 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五、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六、附则

(略) 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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