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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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勘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海湾镇杭州湾北部海域
  • 5.项目建设内容: 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位于奉贤区杭州湾北部海域,已建成奉贤一期海上风电场西侧,规划海域面积约为32km2,场区中心点离岸约12km。项目拟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8.0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约为256MW。风电场配套新建1座220kV海上升压变电站,风电场电能汇集至海上升压变电站35kV母线,经主变升压至220kV后以1回220kV海底电缆由风场场址内送出,接入*上集控中心。本项目海底电缆总长约66.03km,其中1回220kV海底电缆的路由长度约为14.67km,8回35kV分支海底电缆路由总长度约为51.36km。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08月04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中山南路268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季遥
  • 邮寄地址: (略) 中山南路26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勘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奉贤区海湾镇杭州湾北部海域
  • 5.项目建设内容: 奉贤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位于奉贤区杭州湾北部海域,已建成奉贤一期海上风电场西侧,规划海域面积约为32km2,场区中心点离岸约12km。项目拟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8.0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约为256MW。风电场配套新建1座220kV海上升压变电站,风电场电能汇集至海上升压变电站35kV母线,经主变升压至220kV后以1回220kV海底电缆由风场场址内送出,接入*上集控中心。本项目海底电缆总长约66.03km,其中1回220kV海底电缆的路由长度约为14.67km,8回35kV分支海底电缆路由总长度约为51.36km。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08月04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中山南路268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季遥
  • 邮寄地址: (略) 中山南路26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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