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恒耀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东莞恒耀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恒耀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渔樑围村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本次改扩建后总投资5180万元,占地面积仍为23850m2,建筑面积为32349m2,年加工生产婴儿手推车仍为10万台/年、童床仍为10万张/年、学步车仍为20万台/年、婴儿背巾10万件、婴儿背带62万件/年、儿童塑料用具222.9万件/年、儿童塑料玩具292.7万件/年、点读笔200万支/年、塑料用品12万件/年。项目员工为3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个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和DA005,将注塑机设置在密闭区域,并在注塑机注塑头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经5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5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冻机用水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用水部分损耗,部分随切削液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外排;磨床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废气喷淋废水定期交由石马河流域以外的有零星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经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用源头控制、分区防治、重点区域防渗措施进行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护。项目将生产区域、危险废物仓库、化学品仓库设为重点防渗区,将一般固体废物仓库设为一般防渗区,办公区、宿舍设为简单防渗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危险废物暂存点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本项目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在此前提下,本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8-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恒耀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渔樑围村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本次改扩建后总投资5180万元,占地面积仍为23850m2,建筑面积为32349m2,年加工生产婴儿手推车仍为10万台/年、童床仍为10万张/年、学步车仍为20万台/年、婴儿背巾10万件、婴儿背带62万件/年、儿童塑料用具222.9万件/年、儿童塑料玩具292.7万件/年、点读笔200万支/年、塑料用品12万件/年。项目员工为3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个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和DA005,将注塑机设置在密闭区域,并在注塑机注塑头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有机废气收集后经5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5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冻机用水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用水部分损耗,部分随切削液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外排;磨床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废气喷淋废水定期交由石马河流域以外的有零星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经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用源头控制、分区防治、重点区域防渗措施进行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护。项目将生产区域、危险废物仓库、化学品仓库设为重点防渗区,将一般固体废物仓库设为一般防渗区,办公区、宿舍设为简单防渗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危险废物暂存点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本项目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在此前提下,本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8-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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