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鑫丰蓬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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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 (略) , (略) (略) 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K56Q9K。
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当事人陈立,男,汉族,1984年12月**日出生,身份 (略) (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福 (略) 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受到我局行政处罚(闽明环罚〔2021〕87号)。2021年8月4日,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审批。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对福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约300亩消纳地配套有回用设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求的“周边灌溉区配套建设总容积4800M3的灌溉水贮液池、输水管线,提升泵及滴灌管网等设施”、“本项目配套消纳浇灌地1588.13亩”。另查明,福 (略) 于2022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养殖,检查当日发现存栏约7000头生猪。该生猪养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
上述在林地灌溉管网尚未配套完善,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 (略) 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稿(节选)复印件;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87号)复印件;
9. (略) 政府非税收票据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23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6429)。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当事人福 (略) , (略) (略) 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K56Q9K。
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当事人陈立,男,汉族,1984年12月**日出生,身份 (略) (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福 (略) 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受到我局行政处罚(闽明环罚〔2021〕87号)。2021年8月4日,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审批。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对福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约300亩消纳地配套有回用设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求的“周边灌溉区配套建设总容积4800M3的灌溉水贮液池、输水管线,提升泵及滴灌管网等设施”、“本项目配套消纳浇灌地1588.13亩”。另查明,福 (略) 于2022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养殖,检查当日发现存栏约7000头生猪。该生猪养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
上述在林地灌溉管网尚未配套完善,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 (略) 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稿(节选)复印件;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87号)复印件;
9. (略) 政府非税收票据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23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6429)。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当事人福 (略) , (略) (略) 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K56Q9K。
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当事人陈立,男,汉族,1984年12月**日出生,身份 (略) (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福 (略) 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受到我局行政处罚(闽明环罚〔2021〕87号)。2021年8月4日,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审批。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对福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约300亩消纳地配套有回用设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求的“周边灌溉区配套建设总容积4800M3的灌溉水贮液池、输水管线,提升泵及滴灌管网等设施”、“本项目配套消纳浇灌地1588.13亩”。另查明,福 (略) 于2022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养殖,检查当日发现存栏约7000头生猪。该生猪养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
上述在林地灌溉管网尚未配套完善,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 (略) 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稿(节选)复印件;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87号)复印件;
9. (略) 政府非税收票据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23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6429)。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当事人福 (略) , (略) (略) 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K56Q9K。
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当事人陈立,男,汉族,1984年12月**日出生,身份 (略) (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福 (略) 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受到我局行政处罚(闽明环罚〔2021〕87号)。2021年8月4日,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审批。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对福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约300亩消纳地配套有回用设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求的“周边灌溉区配套建设总容积4800M3的灌溉水贮液池、输水管线,提升泵及滴灌管网等设施”、“本项目配套消纳浇灌地1588.13亩”。另查明,福 (略) 于2022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养殖,检查当日发现存栏约7000头生猪。该生猪养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
上述在林地灌溉管网尚未配套完善,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4.福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 (略) 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调查询问笔录;
7.福 (略) 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稿(节选)复印件;
8.《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87号)复印件;
9. (略) 政府非税收票据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 (略)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福 (略) 法定代表人陈立(*23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6429)。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 (略) 大田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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