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九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凉水分公司搅拌站新建项目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的公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九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凉水分公司搅拌站新建项目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宝清县九 (略) 凉水分公司搅拌站新建项目 | (略) (略) 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南侧原碎石场 | 宝清县九 (略) 凉水分公司 | (略) (略) | 该项目 (略) (略) 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南侧原碎石场,厂界东侧为耕地,南侧为山坡,西侧为林地和耕地,北侧为乡道及耕地,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3388㎡,总建筑面积64㎡,建设1座120型混凝土搅拌站,年产混凝土3万m3,占地面积300㎡;新建原料堆场1座,占地面积400㎡;新建2个150 m3水泥筒仓,1个150 m3粉煤灰筒仓,1个10 m3外加剂筒仓;新建办公室1座,建筑面积36㎡;新建大称1个,占地面积45㎡;新建门卫室1座,建筑面积28㎡。该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3.2万元。 | (一)建设期: 1、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 2、该项目施工期原料堆场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运送建筑原料的车辆用苫布遮盖,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该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夜间停止施工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 (略) 政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含地上残留废弃建筑的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不得对外随意排放 (二)运营期: 1、该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运输、卸料、筒仓呼吸口和搅拌产生的颗粒物。水泥、粉煤灰采用封闭式罐车运入厂区;砂石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原料的输送、计量及投料均为封闭式;砂石卸料过程采取高压喷雾系统进行除尘;各筒仓顶部均设置布袋除尘器,卸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搅拌机上方设布袋除尘器,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原料堆场采取高压喷雾系统,四周设置6m高、80m长的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盖措施(抑尘效率为86%);输送装置、筒仓及搅拌机整体为密闭厂房;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定时洒水抑尘。颗粒物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标准要求。 2、该项目运营期废水来源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用水为喷淋用水、车辆及设备冲洗水及原料搅拌用水。喷淋用水除自然蒸发水量其余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生产过程中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沉淀池采取一般防渗防渗措施,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不外排。 3、该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加装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优化厂区布置。各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该项目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砂和碎石混合物、实验室废料和员工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砂和碎石混合物,集中收集,不进行储存,及时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料暂存于实验室,定期外运用于修筑道路;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该项目冬季不生产,办公室采用电取暖,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宝清县九 (略) 凉水分公司搅拌站新建项目 | (略) (略) 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南侧原碎石场 | 宝清县九 (略) 凉水分公司 | (略) (略) | 该项目 (略) (略) 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南侧原碎石场,厂界东侧为耕地,南侧为山坡,西侧为林地和耕地,北侧为乡道及耕地,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3388㎡,总建筑面积64㎡,建设1座120型混凝土搅拌站,年产混凝土3万m3,占地面积300㎡;新建原料堆场1座,占地面积400㎡;新建2个150 m3水泥筒仓,1个150 m3粉煤灰筒仓,1个10 m3外加剂筒仓;新建办公室1座,建筑面积36㎡;新建大称1个,占地面积45㎡;新建门卫室1座,建筑面积28㎡。该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3.2万元。 | (一)建设期: 1、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 2、该项目施工期原料堆场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运送建筑原料的车辆用苫布遮盖,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该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夜间停止施工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 (略) 政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含地上残留废弃建筑的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不得对外随意排放 (二)运营期: 1、该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运输、卸料、筒仓呼吸口和搅拌产生的颗粒物。水泥、粉煤灰采用封闭式罐车运入厂区;砂石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原料的输送、计量及投料均为封闭式;砂石卸料过程采取高压喷雾系统进行除尘;各筒仓顶部均设置布袋除尘器,卸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搅拌机上方设布袋除尘器,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原料堆场采取高压喷雾系统,四周设置6m高、80m长的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盖措施(抑尘效率为86%);输送装置、筒仓及搅拌机整体为密闭厂房;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定时洒水抑尘。颗粒物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标准要求。 2、该项目运营期废水来源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用水为喷淋用水、车辆及设备冲洗水及原料搅拌用水。喷淋用水除自然蒸发水量其余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生产过程中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沉淀池采取一般防渗防渗措施,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不外排。 3、该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加装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优化厂区布置。各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该项目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砂和碎石混合物、实验室废料和员工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砂和碎石混合物,集中收集,不进行储存,及时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料暂存于实验室,定期外运用于修筑道路;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该项目冬季不生产,办公室采用电取暖,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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