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星耀聊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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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耀聊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星耀(聊城) (略) 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635-*

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莘县政府街东首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星耀(聊城) (略) 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

莘县大王寨镇工业聚集区杨庄村村北100米路西

星耀(聊城) (略)

山东 (略)

项目拟建于大王寨镇工业聚集区,杨庄村村北100米路西,总占地面积2060m2,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租赁现有厂房、办公室等,新上8台注塑机、1台拌料机、1套节能冷却塔、1台循环水泵等设备,主要原料为聚*烯(PP)再生碎片料,年产塑料筐300万个。

1、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上料及烘干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注塑开模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先经“高压静电除油装置+精密过滤器”处理,再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确保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第二时段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对于未收集到的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不得外排,循环冷却废水用于车间洒水;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优化平面布置,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机械设备,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合格品、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滤网(注塑机)委托相关企业焚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确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焦油油烟)、废滤网(精密过滤器)、含油抹布、废液压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贮存、运输、处置和台账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星耀(聊城) (略) 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635-*

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莘县政府街东首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星耀(聊城) (略) 年产300万个塑料筐项目

莘县大王寨镇工业聚集区杨庄村村北100米路西

星耀(聊城) (略)

山东 (略)

项目拟建于大王寨镇工业聚集区,杨庄村村北100米路西,总占地面积2060m2,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租赁现有厂房、办公室等,新上8台注塑机、1台拌料机、1套节能冷却塔、1台循环水泵等设备,主要原料为聚*烯(PP)再生碎片料,年产塑料筐300万个。

1、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上料及烘干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注塑开模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先经“高压静电除油装置+精密过滤器”处理,再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确保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第二时段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对于未收集到的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不得外排,循环冷却废水用于车间洒水;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优化平面布置,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机械设备,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合格品、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滤网(注塑机)委托相关企业焚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确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焦油油烟)、废滤网(精密过滤器)、含油抹布、废液压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贮存、运输、处置和台账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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