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通冠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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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通冠辰建设工程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通 (略)

法定代表人:孟付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KUNLQ5J

地址: (略) 洪山区*字桥南路558号保利中央公馆Y6栋1单元1层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正安街道正安村7组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段观面山隧道、镇安隧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武汉通 (略) 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在建设观面山隧道出口至镇安隧道进口的路段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小河湾,最终汇入桃溪河。未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致使施工区域下游河水浑浊,呈黄浑色,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孙永刚、李超的《调查询问笔录》;

5、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8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段至重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150号);

7、《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YKYZQ-14)证明总承包单位;

8、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临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YKYZQ14-02-LSGC-2023-005)、《情况说明》;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KUNLQ5J;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武汉通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对环境带来影响;证据6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证据7证明总承包单位;证据8证明施工单位;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武汉通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对武汉通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2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武汉通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武汉通 (略) 在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确保施工区域下游河水不受影响。而武汉通 (略) 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在建设观面山隧道出口至镇安隧道进口的路段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小河湾,最终汇入桃溪河。未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致使施工区域下游河水浑浊,呈黄浑色,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武汉通 (略) 在施工过程中经属地政府多次纠正后,仍发生违法行为。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武汉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武汉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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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通 (略)

法定代表人:孟付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KUNLQ5J

地址: (略) 洪山区*字桥南路558号保利中央公馆Y6栋1单元1层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正安街道正安村7组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段观面山隧道、镇安隧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武汉通 (略) 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在建设观面山隧道出口至镇安隧道进口的路段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小河湾,最终汇入桃溪河。未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致使施工区域下游河水浑浊,呈黄浑色,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7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孙永刚、李超的《调查询问笔录》;

5、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3〕第8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段至重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150号);

7、《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YKYZQ-14)证明总承包单位;

8、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临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YKYZQ14-02-LSGC-2023-005)、《情况说明》;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KUNLQ5J;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武汉通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对环境带来影响;证据6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证据7证明总承包单位;证据8证明施工单位;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武汉通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对武汉通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2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武汉通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武汉通 (略) 在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确保施工区域下游河水不受影响。而武汉通 (略) 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临建工程,在建设观面山隧道出口至镇安隧道进口的路段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弃渣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小河湾,最终汇入桃溪河。未采取有效的阻挡、防流失措施,致使施工区域下游河水浑浊,呈黄浑色,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武汉通 (略) 在施工过程中经属地政府多次纠正后,仍发生违法行为。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武汉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武汉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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