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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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人民政府《202 (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动方案》的要求, (略)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在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优化建设项目评审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坚持对建设项目评审事项进行整合优化,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工作目标

(略) 特定区域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通过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时,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评审,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现由单个项目把关变为整体区域管控,由申请后评审变为申请前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速项目落地。

三、实施区域和评估事项

(一)实施区域。 (略) 辖区内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范围(以下简称适用区域)。

(二)实施主体。各园区管理机构(即园区管委会等,未设立管 (略) 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机构)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主体单位。

(三)区域评估事项。根据《202 (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动方案》明确实施区域性评估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及区域评估成果运用要求等,负责推动落实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其他矿种按权限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核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规划环评条例》《西藏自治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要求,向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意见。

4.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节能评价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6.依照《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7.市文化局负责协调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 (略) 园区文物考古调查工作,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统一开展评估,制定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纳入园区控制性建设详细规划,负责推动落实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任务落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区域评估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总结推广经验、督促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配合完成各专项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并做好区域评估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和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园区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确保顺利推进各项区域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人民政府《202 (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动方案》的要求, (略)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在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优化建设项目评审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坚持对建设项目评审事项进行整合优化,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工作目标

(略) 特定区域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通过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时,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评审,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现由单个项目把关变为整体区域管控,由申请后评审变为申请前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速项目落地。

三、实施区域和评估事项

(一)实施区域。 (略) 辖区内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范围(以下简称适用区域)。

(二)实施主体。各园区管理机构(即园区管委会等,未设立管 (略) 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机构)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主体单位。

(三)区域评估事项。根据《202 (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动方案》明确实施区域性评估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及区域评估成果运用要求等,负责推动落实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其他矿种按权限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核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规划环评条例》《西藏自治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要求,向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意见。

4.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 (略) 园区区域性节能评价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6.依照《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区域性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及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等,负责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7.市文化局负责协调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 (略) 园区文物考古调查工作,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统一开展评估,制定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纳入园区控制性建设详细规划,负责推动落实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任务落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区域评估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总结推广经验、督促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配合完成各专项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并做好区域评估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和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园区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区域评估事项,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确保顺利推进各项区域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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