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鸿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鸿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宁化县 (略) (法定代表人:林海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住所:宁化县水茜乡大坑水库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4月13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西侧猪舍养殖产生的猪粪和尿液积存于猪舍下方收集池内,收集池西侧约0.5米处设有一根PVC套管,该PVC套管与收集池底部设置的PVC外排管道相连,套管四周形成了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深度约为0.3米的纳污坑塘,坑塘积满粪污,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部分废水随坑塘西侧 (略) 西侧大坑水库。提起坑塘的套管后,你公司西侧猪舍下方粪污收集池中的大量粪污可经过底部设置的PVC管道排入上述坑塘,随即经水沟排入大坑水库库区源头。你公司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未运行,废水总排口流量计未固定。 (略) 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处(提起套管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等位置采集水样。根据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你公司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的废水(提起套管前)COD浓度为12216mg/L、氨氮浓度为1960mg/L、TP浓度为58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54倍、23.5倍和72.12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如下事由请求减轻处罚:
1.2023年4月14日已将PVC套管用水泥封好,周边纳污区的粪污也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破损的管道进行了维护更新,未造成新的环境污染。2.因近年非洲猪瘟、新冠疫情,厂区内外一直处于隔离管理状态,企业负责人没能及时监管,现场管理人员环保认知偏低,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3.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要求,2022年底新增总磷、总氮等在线设施,但受疫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发货延迟。4. (略) 负责县里多家企业在线运维,总氮无排放标准,导致安装调试时间推迟。
经复核,我局认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即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完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目前,省上确实尚未明确总氮排放标准,你公司无法落实在线运维相关事宜有合理事由。
综上, (略)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调整为“立即改正”,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3年4月13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 2023年4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4. 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及送达回证;
5.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6. 2023年4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7.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8. 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提交《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关于宁化县 (略) 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复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9.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交《证明》;
10.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11. 2023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及有关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宁化县 (略) (法定代表人:林海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住所:宁化县水茜乡大坑水库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4月13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西侧猪舍养殖产生的猪粪和尿液积存于猪舍下方收集池内,收集池西侧约0.5米处设有一根PVC套管,该PVC套管与收集池底部设置的PVC外排管道相连,套管四周形成了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深度约为0.3米的纳污坑塘,坑塘积满粪污,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部分废水随坑塘西侧 (略) 西侧大坑水库。提起坑塘的套管后,你公司西侧猪舍下方粪污收集池中的大量粪污可经过底部设置的PVC管道排入上述坑塘,随即经水沟排入大坑水库库区源头。你公司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未运行,废水总排口流量计未固定。 (略) 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处(提起套管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等位置采集水样。根据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你公司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的废水(提起套管前)COD浓度为12216mg/L、氨氮浓度为1960mg/L、TP浓度为58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54倍、23.5倍和72.12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如下事由请求减轻处罚:
1.2023年4月14日已将PVC套管用水泥封好,周边纳污区的粪污也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破损的管道进行了维护更新,未造成新的环境污染。2.因近年非洲猪瘟、新冠疫情,厂区内外一直处于隔离管理状态,企业负责人没能及时监管,现场管理人员环保认知偏低,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3.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要求,2022年底新增总磷、总氮等在线设施,但受疫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发货延迟。4. (略) 负责县里多家企业在线运维,总氮无排放标准,导致安装调试时间推迟。
经复核,我局认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即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完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目前,省上确实尚未明确总氮排放标准,你公司无法落实在线运维相关事宜有合理事由。
综上, (略)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调整为“立即改正”,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3年4月13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 2023年4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4. 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及送达回证;
5.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6. 2023年4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7.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8. 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提交《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关于宁化县 (略) 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复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9.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交《证明》;
10.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11. 2023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及有关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宁化县 (略) (法定代表人:林海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住所:宁化县水茜乡大坑水库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4月13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西侧猪舍养殖产生的猪粪和尿液积存于猪舍下方收集池内,收集池西侧约0.5米处设有一根PVC套管,该PVC套管与收集池底部设置的PVC外排管道相连,套管四周形成了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深度约为0.3米的纳污坑塘,坑塘积满粪污,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部分废水随坑塘西侧 (略) 西侧大坑水库。提起坑塘的套管后,你公司西侧猪舍下方粪污收集池中的大量粪污可经过底部设置的PVC管道排入上述坑塘,随即经水沟排入大坑水库库区源头。你公司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未运行,废水总排口流量计未固定。 (略) 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处(提起套管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等位置采集水样。根据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你公司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的废水(提起套管前)COD浓度为12216mg/L、氨氮浓度为1960mg/L、TP浓度为58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54倍、23.5倍和72.12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如下事由请求减轻处罚:
1.2023年4月14日已将PVC套管用水泥封好,周边纳污区的粪污也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破损的管道进行了维护更新,未造成新的环境污染。2.因近年非洲猪瘟、新冠疫情,厂区内外一直处于隔离管理状态,企业负责人没能及时监管,现场管理人员环保认知偏低,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3.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要求,2022年底新增总磷、总氮等在线设施,但受疫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发货延迟。4. (略) 负责县里多家企业在线运维,总氮无排放标准,导致安装调试时间推迟。
经复核,我局认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即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完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目前,省上确实尚未明确总氮排放标准,你公司无法落实在线运维相关事宜有合理事由。
综上, (略)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调整为“立即改正”,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3年4月13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 2023年4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4. 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及送达回证;
5.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6. 2023年4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7.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8. 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提交《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关于宁化县 (略) 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复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9.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交《证明》;
10.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11. 2023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及有关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宁化县 (略) (法定代表人:林海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住所:宁化县水茜乡大坑水库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4月13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西侧猪舍养殖产生的猪粪和尿液积存于猪舍下方收集池内,收集池西侧约0.5米处设有一根PVC套管,该PVC套管与收集池底部设置的PVC外排管道相连,套管四周形成了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深度约为0.3米的纳污坑塘,坑塘积满粪污,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部分废水随坑塘西侧 (略) 西侧大坑水库。提起坑塘的套管后,你公司西侧猪舍下方粪污收集池中的大量粪污可经过底部设置的PVC管道排入上述坑塘,随即经水沟排入大坑水库库区源头。你公司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未运行,废水总排口流量计未固定。 (略) 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处(提起套管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等位置采集水样。根据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你公司西侧猪舍旁坑塘中积存的废水(提起套管前)COD浓度为12216mg/L、氨氮浓度为1960mg/L、TP浓度为58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54倍、23.5倍和72.12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于2023年5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如下事由请求减轻处罚:
1.2023年4月14日已将PVC套管用水泥封好,周边纳污区的粪污也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破损的管道进行了维护更新,未造成新的环境污染。2.因近年非洲猪瘟、新冠疫情,厂区内外一直处于隔离管理状态,企业负责人没能及时监管,现场管理人员环保认知偏低,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3.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要求,2022年底新增总磷、总氮等在线设施,但受疫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发货延迟。4. (略) 负责县里多家企业在线运维,总氮无排放标准,导致安装调试时间推迟。
经复核,我局认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即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完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目前,省上确实尚未明确总氮排放标准,你公司无法落实在线运维相关事宜有合理事由。
综上, (略)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调整为“立即改正”,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3年4月13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 2023年4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4. 2023年4月 (略) 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23)第24号]及送达回证;
5.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6. 2023年4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宁)〔2023〕24号]及送达回证;
7.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8. 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提交《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关于宁化县 (略) 变更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复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9.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提交《证明》;
10.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11. 2023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及有关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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