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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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粤能许可〔2023〕148号

珠 (略) :

  报来《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7.2GW光伏电池片生产线和5GW光伏组件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电池片生产车间、组件生产车间、固废暂储存区、化学品仓库、硅烷站、特气站、氢气房、CDA房、氮气站、废水处理站、综合楼等,主要设备包括制绒清洗机、PECVD设备、PVD设备、丝网印刷机、固化炉、串焊机、层压机、空压机、冷水机组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43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5936万千瓦时;项目单位电池片电耗不高于3.60万kWh/MW、单位组件电耗不高于1.98万kWh/MW。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略) 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粤能许可〔2023〕148号

珠 (略) :

  报来《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珠海鸿钧异质结光伏电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7.2GW光伏电池片生产线和5GW光伏组件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电池片生产车间、组件生产车间、固废暂储存区、化学品仓库、硅烷站、特气站、氢气房、CDA房、氮气站、废水处理站、综合楼等,主要设备包括制绒清洗机、PECVD设备、PVD设备、丝网印刷机、固化炉、串焊机、层压机、空压机、冷水机组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43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5936万千瓦时;项目单位电池片电耗不高于3.60万kWh/MW、单位组件电耗不高于1.98万kWh/MW。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略) 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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