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峰县孙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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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峰县孙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鹤 (略) :

由湖北固业 (略) 编制的《鹤峰县孙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时严格划定施工区域,严格控制临时施工场地面积和范围,以免增大土壤与植被破坏的面积。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废弃土石,要合理处置,不得任意裸露弃置。

(二)洒水降尘。对施工作业场地和进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进出施工场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施工过程中细颗粒散装原料,应尽量避免露天堆放,采用密闭存放或采取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方式。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工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高噪声施工机械严禁在夜间(晚上十时至次日早上六时)施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在经过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时禁止鸣笛,严禁超载超速。

(四)严禁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采,且矿山开采面必须选在可视范围外。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评监测股和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

七、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2023年7月31日


鹤 (略) :

由湖北固业 (略) 编制的《鹤峰县孙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时严格划定施工区域,严格控制临时施工场地面积和范围,以免增大土壤与植被破坏的面积。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废弃土石,要合理处置,不得任意裸露弃置。

(二)洒水降尘。对施工作业场地和进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进出施工场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施工过程中细颗粒散装原料,应尽量避免露天堆放,采用密闭存放或采取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方式。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工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高噪声施工机械严禁在夜间(晚上十时至次日早上六时)施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在经过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时禁止鸣笛,严禁超载超速。

(四)严禁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采,且矿山开采面必须选在可视范围外。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评监测股和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

七、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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