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桂中骨科医院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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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桂中骨科医院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宾 (略) :

《关于请求给予来宾 (略)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医疗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对治疗骨伤疾病的需求,为广大患者提供高水平的服务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建设来宾 (略) 项目。

项目代码:2018-*-83-02-*。

项目建设单位:来宾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华侨投资区中心区之江路与新桥路交叉口东北角。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8258.53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9998.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9802.3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962.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840.00平方米, (略) 楼、门诊楼、康复楼、食堂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

一期用地面积9333.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28.3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588.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40.00平方米, (略) 楼、门诊楼、食堂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二期用地面积10665.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74.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74.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900.00 平方米,拟建康复楼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368.69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具体如下:

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860.9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36.95万元,预备费为324.90 万元。

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30.7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6.23万元,预备费为168.85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单位自筹。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桂(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桂(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来宾 (略) 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十二、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来宾 (略) 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来宾 (略) :

《关于请求给予来宾 (略)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医疗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对治疗骨伤疾病的需求,为广大患者提供高水平的服务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建设来宾 (略) 项目。

项目代码:2018-*-83-02-*。

项目建设单位:来宾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华侨投资区中心区之江路与新桥路交叉口东北角。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8258.53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9998.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9802.3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962.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840.00平方米, (略) 楼、门诊楼、康复楼、食堂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

一期用地面积9333.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28.3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588.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40.00平方米, (略) 楼、门诊楼、食堂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二期用地面积10665.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74.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74.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900.00 平方米,拟建康复楼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368.69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具体如下:

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860.9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36.95万元,预备费为324.90 万元。

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30.7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6.23万元,预备费为168.85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单位自筹。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桂(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桂(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来宾 (略) 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十二、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来宾 (略) 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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