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3〕9号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3〕9号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9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地址: (略) 沙洲坝镇洁源村独公小组栗树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彩斌
2023年5月5日, (略) 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我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我局 (略) (略) 对你公司烟囱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 (略) (略) 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为211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37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0.407倍和0.233倍。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斌于2023年5月5日签字确认的《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刘彩斌于5月8日签字确认的《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宏环检字(2023)第BQ10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瑞环责改字〔2023〕9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我局以《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全面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中对该条款细化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情形;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9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地址: (略) 沙洲坝镇洁源村独公小组栗树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彩斌
2023年5月5日, (略) 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我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正在生产,我局 (略) (略) 对你公司烟囱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 (略) (略) 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为211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37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0.407倍和0.233倍。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斌于2023年5月5日签字确认的《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刘彩斌于5月8日签字确认的《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宏环检字(2023)第BQ10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瑞环责改字〔2023〕9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我局以《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全面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中对该条款细化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情形;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